一项制度创新对于社会福祉的效用高低取决于该制度创新是否具备可欲性(Desirability),即该制度创新对于增进社会福祉有何种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情况新闻发布稿中将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面看起来较为理想和完备的功能定位实则经不起仔细推敲:
例如,指导案例的同质化不能发挥多元化的功能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定位实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规则统一与指引”“司法公正与效率”和“法制宣传与教育”。“规则统一与指引”的功能定位倾向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指导案例,这类指导案例往往对法律漏洞进行了法律解释或法律续造;“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功能定位倾向于“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指导案例,这类指导案例旨在指导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而“法制宣传与教育”的功能定位倾向于遴选“社会广泛关注的”或“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这类指导案例旨在针对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案例的过程中并没有根据上述功能进行差异化处理,而是不加区分地统一发布为指导案例。功能定位的多元化与实际发布的指导案例的同质化是导致实践中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存在判例说与非判例说分歧的根源。
再如,指导案例的直接价值与衍生价值被模糊了。裁判文书是司法创造性的结晶,它最为直接的价值应体现为:“规则统一与指引”和“司法公正与效率”。旨在对法律漏洞进行法律解释或续造的“造法型”案例,可以同时发挥上述三种价值(“规则统一与指引”“司法公正与效率”和“法制宣传与教育”),而旨在指导法官适用法律的“释法型”案例以及旨在法制宣传的“宣法型”案例却不能发挥“规则统一与指引”的作用,在功能定位上至少包含了一种以上的价值缺陷,将这类只体现衍生价值并在功能定位上并不圆满的案例纳入有限的指导案例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应定位为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生成效率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适用效率两方面。以下试图分析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判例说与非判例说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与利用的效率,从而指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判例说与社会福祉的最大化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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