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和性质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和性质分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财富”,即权利人智力活动的科学、文学、艺术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商业标记等,而这些无形的信息并不能自我体现,必须借助于有形介质而实现外在固化。然而,对大多数知识产权而言,权利主体多以“信息财富”的公开获得对该“信息财富”的产权,知识产权主体并不能管领该无形的“信息财富”,而只能借助法律赋予的排他力来获得法律救济,故知识产权救济途径的单一性使得知识产权案件高发、易发。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和性质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具有上述案例指导制度的一般性,即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指导案例的遴选标准、体例要求、发布主体、来源途径、发布形式等外在生成机制及由事实拘束力和规范拘束力构成的适用机制所组成的有机整体。从法律关系的类型来看,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指导案例、知识产权行政指导案例[13]和知识产权刑事指导案例。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知识产权指导案例涵盖了著作权案件、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反垄断案件以及植物新品种案件等。

笔者选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有体财产权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这种特殊性表现为:

首先,知识产权案例所处理的是以知识产权为客体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财富”,即权利人智力活动的科学、文学、艺术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商业标记等,而这些无形的信息并不能自我体现,必须借助于有形介质而实现外在固化。不同于有体物,司法者通过感官可以直接感知到其存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必须区分无形的知识产权与其有形的外在固化,因此司法者需要刺破有形介质的“面纱”,并借助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涉案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外延,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

在有形财产之上,往往可以实现双重保护,即权利主体通过物理垄断而对该有形财产实现有效管领;在权利人物理垄断受到侵犯时,权利主体还可以借助法律所赋予的排他力获得法律救济,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然而,对大多数知识产权而言,权利主体多以“信息财富”的公开获得对该“信息财富”的产权,知识产权主体并不能管领该无形的“信息财富”,而只能借助法律赋予的排他力来获得法律救济,故知识产权救济途径的单一性使得知识产权案件高发、易发。(www.daowen.com)

对有形财产的侵害包括其物理价值的贬损和其市场价值的贬损,这两种价值的贬损往往具有可供参照的且较为明晰的计算标准。然而,知识产权一旦受到侵犯,即可为多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对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贬损往往是不可逆甚至是毁灭性的,如何有效救济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其次,知识产权案件涵盖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而这三种案件涉及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因侵权、确权、知识产权合同而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因授权、确权及其他行为而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国家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主体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以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为切入点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解剖,可以提纲挈领式地明晰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及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层级。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就案例指导制度持法律适用说、司法解释说或者判例说的分歧主要在于:一是,司法者能否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指导案例进行司法续造,以产生新的法律规则;二是,指导案例(特别是指导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是否具备事实拘束力与规范拘束力。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由案例公布制度衍生而来,又向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演变,其是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背景下制度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案件中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案件法律关系的多元性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相较于其他案件更为复杂,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在立法与司法实践填补法律漏洞、统一司法适用中的价值往往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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