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发布案例的实践分析,可以初步描绘案例指导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时间轨迹。
2010年以前,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案例实践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出台进行了长达半个世纪的酝酿。重视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始于20世纪中后期。1956年的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分类分批汇编案例,用以指导审判。[1]196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选择案例,指导工作”。[2]20世纪70年代末,印发9个典型案例,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文革”期间形成的冤错案件。[3]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0月2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1999]28号)第14条规定:“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法发[2005]18号)第13条第1句规定:“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至此,案例指导制度首次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正式纳入我国司法改革的议程之中。
2010年之后,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案例实践对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和完善进行了积极探索。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就案例指导工作的展开(即遴选案例的标准、遴选案例的程序、指导案例的公布、指导案例的适用等)进行了初步的架构性的规定,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得以正式建立。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就指导案例的体例进行了形式上的细化规定。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案例的遴选标准、体例要求、编选程序、发布主体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参照适用等问题。自2010年11月26日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至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共发布了17批92个案例。(www.daowen.com)
处于探索阶段的案例指导制度的纵深推进不可避免地要对如下两个问题作出回应:规范性文件对其制度规定是否合理?其实际运行是否有效?为此,笔者以知识产权指导案例为视角,结合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进行解剖与重构,以期能够对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与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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