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版权权利边界的具体适用:界定规则优化

版权权利边界的具体适用:界定规则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版权权利边界之界定规则在不同作品类型中适用时,所考量的具体要素不同。由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不同于其他文字作品,其文字要素侵权和非文字要素侵权的技术复杂性导致版权权利边界之界定规则适用上的特殊性,因此以计算机软件作品为考察对象确定版权权利边界具有合理性。然而,判断主体的不同自然也会影响版权的权利范围。[97]由此可见,实质性相似标准的不明确与法院具体适用方法的不同都会导致版权权利边界模糊。

版权权利边界的具体适用:界定规则优化

版权权利边界之界定规则在不同作品类型中适用时,所考量的具体要素不同。由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不同于其他文字作品,其文字要素侵权和非文字要素侵权的技术复杂性导致版权权利边界之界定规则适用上的特殊性,因此以计算机软件作品为考察对象确定版权权利边界具有合理性。

计算机软件是相对于硬件而言的概念,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94]其是由程序员源代码(source code)的形式写成,通过编译成目标代码(object code)的方式运行,软件中的非文字性要素是指除了代码本身以外的其他要素,包括软件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对软件非文字性要素的保护以Whelan案为标志,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非文字性要素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已经成为定论。[95]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侵权纠纷中,法院也通常对文字要素与非文字要素区分进行判断。但是,计算机软件由于具有不同于其他文字作品的技术复杂性,在侵权案件中难以按照实质性相似的传统测试方法进行判断,版权权利边界也就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www.daowen.com)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判断标准,导致对版权的保护有不当扩大和缩小之虞。首先,我国法院在具体案例中并未明确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体为普通观察者、实际受众抑或专家。如在《高原骑兵连》诉《最后的骑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96]中,法院以抽象分离的方法只比较两部作品之间的表达因素,即具体情节、描写的侧重点、主人公的性格等,并未明确判断主体。然而,判断主体的不同自然也会影响版权的权利范围。其次,我国法院在同一案件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中采取不同的测试方法,如“整体感知侵权测试法”与“抽象—过滤—对比”测试法,由于“整体感知侵权测试法”易扩大版权保护范围,而“抽象—过滤—对比”测试法则有限制版权保护范围的倾向,版权权利边界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如在“猴寿”案中,一审法院基于两部作品整体架构的近似认为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二审法院基于两部作品各个细节的不同否定构成其实质性相似。[97]由此可见,实质性相似标准的不明确与法院具体适用方法的不同都会导致版权权利边界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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