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版权权利边界:理论考察及界定规则优化

版权权利边界:理论考察及界定规则优化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版权法通过设定激励机制为版权人提供经济上的诱因,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可以从市场失灵角度判定当被诉侵权作品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市场替代时,应认为侵入原告作品的版权权利边界。另一方面,基于版权的人格权属性,为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当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和合理使用原则限制版权的权利边界。

版权权利边界:理论考察及界定规则优化

由于版权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人越来越难以控制低成本、高质量和无限次的作品传播,[28]其权利因此受到威胁。版权人难以用传统版权法保护自己的权利,版权保护的争论也转向现存的版权权利边界是否能为版权人提供足够的激励,从而维持版权法中“版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这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在互联网环境下适用版权法的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v.Grokster,Ltd.案[29]中得到体现。

基于版权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在界定版权权利边界时,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与法哲学分析方法便有了可适用的“土壤”。一方面,版权法通过设定激励机制为版权人提供经济上的诱因,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可以从市场失灵角度判定当被诉侵权作品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市场替代时,应认为侵入原告作品的版权权利边界。另一方面,基于版权的人格权属性,为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当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和合理使用原则限制版权的权利边界。根据冯晓青教授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就是构建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历史,[30]在确定版权权利边界时不仅应当考虑对版权人的激励,更应当权衡社会公众所应享有的自由使用的权益。(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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