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质性相似的不同测试方法对版权权利边界的动摇解析

实质性相似的不同测试方法对版权权利边界的动摇解析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品作为法律的拟制,其边界模糊,同时版权法并未形成一种一般原则,以指导作品权利边界的确定。而且,由于不同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具体分析,其采用不同的侵权测试方法也会导致作品边界存在模糊性,不同的作品类型适用不同的测试方法也会动摇版权权利边界。以抽象测试法判断实质性相似在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作品中的适用得到新的发展。表1实质性相似的整体发展概观来源:作者整理。

实质性相似的不同测试方法对版权权利边界的动摇解析

作品作为法律的拟制,其边界模糊,同时版权法并未形成一种一般原则,以指导作品权利边界的确定。而且,由于不同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具体分析,其采用不同的侵权测试方法也会导致作品边界存在模糊性,不同的作品类型适用不同的测试方法也会动摇版权权利边界。因此,应当解决怎样适用不同的测试方法这一问题。

在文字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通常需要借鉴前人的作品,如作品的主题、体裁,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厘清被告作品同原告作品的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否构成侵权,在区分思想与表达的过程中,抽象测试法是最为重要的一种。[22]在具体比较表达之间的相似性时,则以普通观察者角度进行整体判断。如在于正等与琼瑶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3]中,认定“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因此构成实质性相似。

以抽象测试法判断实质性相似在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作品中的适用得到新的发展。美国法院在软件侵权案件中,如Apple Computer,Inc.v.Microsoft案[24]和Hoehling 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案[25],将对相似性的要求提高至“几乎完全相同”(virtually identical)的高度,普通观察者的标准也提高到“更加具有辨别力的观察者”(more discerning observer)。在Whelan Assocs.,Inc.v.Jaslow Dental Lab.,Inc.案[26]中,法院认为普通观察者认定软件这一复杂作品的相似性有难度,应当允许专家测试。另外,在Altai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确立了“抽象—过滤—对比”的方法,即切分软件的结构,形成由代码到功能的分层,再将其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部分过滤掉,进而比较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的原创性核心(kernels)表达。其将软件作为特殊类型,区别于将作品视为整体而强调整体感观(total feel)的视觉作品。[27]

综合上述对实质性相似整体发展概观的探讨,笔者以下表做更明确的分析。(www.daowen.com)

表1 实质性相似的整体发展概观

来源: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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