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常以普通观察者角度判断被诉侵权作品对原告作品的“复制”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由普通的理性观察者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实质性利用原告作品的表达而构成侵权,即回答谁来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问题。该普通观察者测试方法起源于Daley v.Palmer案,[14]以普通观察者角度判断作品思想或表达之间的相似性。但是,并非所有被选取的事实审查者都能做出准确的相关公众的反应,并且相关公众的构成并不明确。普通观察者究竟是指目标受众(intended audience)、外行观察者(lay observer)还是特别观察者(extraordinary observer)[15]?这会影响对版权权利边界的界定。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对原告作品——诗——的翻译为例,在判断此处是否存在翻译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时,选定的普通观察者应当知晓对应的两种语言,否则无法做出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也就无法认定版权侵权存在。但司法实践中对普通观察者的选取并未进行具体的区分,这也就导致版权权利边界并不明确。
Dawson v.Hinshaw Music Inc.案[16]中,美国第四巡回法院认为目标受众相比外行观察者更加专业,范围更小,通常有专门的知识来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侵权,而外行观察者因为缺乏专门的音乐知识而难以判断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之间表达的相似性,同时结合版权法激励科学、文学、艺术创作等目标,其目标受众是作者的激励来源,因此采用目标受众标准。但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拒绝采用目标受众标准,认为任何未接受过音乐训练的人都会理解音乐作品的不同。[17]从我国的司法案例来看,法官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虽提及从普通观察者角度来认定,但是并未指明其具体范围,如在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中,法院仅指出应当从普通观察者角度对原告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的头部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并未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
判断实质性相似时采用不同的普通观察者角度,有时会做出完全相反的侵权判决,因为无法保证普通观察者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依据的仅仅是受保护的表达元素。如在Williams v.Bridgeport Music,Inc.[19]案中,Marvin Gaye并不享有节拍与声乐风格的版权,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时应当仅限于歌曲与写作的作品。但是若由普通的理性听众判断被诉侵权作品Blurred Lines与原告作品Got to Give it Up之间实质性相似,将会不适当地由陪审团“将两部作品放到一起进而决定是否看起来相似,而不是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复制了原告受保护的表达”。普通观察者在音乐作品中无法区分受保护与不受保护的表达,其在作出判断时会延伸至节拍与声乐风格。基于此,如果不明确界定普通观察者的范围,版权的权利边界将永远处于不确定中。(www.daowen.com)
在特殊作品计算机软件中,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指导硬件完成信息处理任务的一系列指令,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0条第1款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4条第1款[20]的规定,将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但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对外行观察者而言是难以理解的。在Altai案中,法院引入专家测试(Expert Testimony),以判断复制和不适当的引用行为,即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分离—过滤—比较”,减少普通观察者对计算机软件作品权利边界勘定的不明确性,但由专家测试得出的结论还应当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之考量相同,我国法院在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中,也以专家测试为标准,如在汪洁等侵犯著作权案——“乌龙”学习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21]中,通过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解决计算机软件程序比对中的技术难题,确定软件的实质同一性,避免了对版权权利边界的实质性侵犯而缩小原告作品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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