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版权权利边界的界定应当考量版权侵权认定中的“接触+实质性相似”,但具体界定版权权利边界的规则也应当以版权法的目标及权利限制原则为据,以此勘定出准确的版权保护范围。同时应当遵循版权法的补充规则,即明确实质性相似应当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理论基础,考量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与合理使用原则。
李宝霞
版权权利边界是版权在应对侵权问题时的法定保护范围。“接触+实质性相似”是版权侵权认定的传统方法,以对作品的接触为前提,对实质性相似的具体认定就成为界定版权权利边界的关键。实质性相似在版权侵权判断中具有不明确性,不同的测试方法与普通观察者角度也会增加法院在具体适用中的难度。因此,明确在不同作品类型中如何适用不同的测试方法,选取何种普通观察者角度,关乎版权的保护范围。(www.daowen.com)
版权权利边界的界定应当考量版权侵权认定中的“接触+实质性相似”,但具体界定版权权利边界的规则也应当以版权法的目标及权利限制原则为据,以此勘定出准确的版权保护范围。第一,需要结合不同作品类型具体适用实质性相似的不同测试方法,避免对版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同时应当遵循版权法的补充规则,即明确实质性相似应当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理论基础,考量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与合理使用原则。第二,版权具有财产权属性,其以“无形的手”自发形成版权权利边界,但是有扩大版权保护范围之嫌,对此可借鉴波斯纳法官的经济分析方法,依据被诉侵权作品的相似性是否达到对原告作品的市场替换,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从而纠正版权市场的失灵状态。第三,借助“有形的手”——权利的限制原则以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杠杆,以“圈定”出更加精确的版权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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