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附件一具体规定了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其中第一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经过深入的讨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达成了以下一致的看法: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对地方政权领导人的任命权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手段,是体现国家主权的行为,决不能流于形式。同样,中央政府对主要官员的任免权也是实质性的。
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附件一具体规定了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其中第一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48条第(五)项规定,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对这两条提出的问题是,中央的任命权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一些港人在起草基本法时提出,既然是“港人自治”,香港人选出的行政长官,中央都必须任命,中央的任命权是程序性的。经过深入的讨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达成了以下一致的看法: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对地方政权领导人的任命权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手段,是体现国家主权的行为,决不能流于形式。行政长官的地位十分重要,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是双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特别行政区首长)、双负责(对特别行政区负责、对中央负责),中央必须拥有实质性任命行政长官的权力。同样,中央政府对主要官员的任免权也是实质性的。因此,基本法规定的任命权不是程序性的而是实质性的,即中央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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