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甘霖(全港各区工商联)问:长官候选人若由港人组成的资格委员会先通过,再由全国人大审核委员会通过后,再普选,有无违反基本法?
答:基本法内无规定这样的审查机制,只是规定了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来提名。
刘宇新(工商界人士)问:市民形容这次释法是为香港部分人士包括部分专业人士补课,为广大香港市民上基本法课,是否同意?
答:释法主要是政制发展讨论中遇到的程序问题,如同时也能收到基本法广为宣传的效果,当然求之不得。
杨森(民主党主席)问:1993年鲁平主任曾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是特区自行决定,但释法设置关卡,是否推翻鲁生讲法?民主党对释法表示遗憾,人大能否以后不再任意释法,维护高度自治。
答:不管是谁说的话,最后都要以人大常委会的释法为准,这是最高权威的,也是最体现出基本法立法原意的。
人大不可能承诺今后不再释法,因为释法是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权力。给了这个权力,相应就有责任。所以如果承诺说不释法,就把人大常委会置于违宪的境地。
说释法就打击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我刚才演说时已说过,因为人大释法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也是对高度自治的可靠保障,是对基本法正确贯彻实施的最高监督。按基本法办事,不应该有那样一个后果,破坏了“一国两制”或损害高度自治。
司徒华(立法会议员)问:行政长官向中央提交报告之前,是否有一段咨询期,时间多长?何时提交报告?提交前会否公布?
答:这个问题由曾荫权司长回答更合适些。
李柱铭(立法会议员)问:基本法159条第四款说明,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但158条没有同样的条文。是否人大常委会使用解释权时,可以同国家对香港的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若不是,为何158条无这一款?
答:159条是基本法的收尾之作,是管整部基本法的,所有条文都需遵循此原则。从立法技术上讲,也不需要每条都作此规定。
祈俊文(美国驻港总领事)问:你会确认人大常委会会保持释法的罕有性吗?
答:回归刚七年,有很多需要磨合的地方。人大都是在万不得已时,为了香港好,作出该举动。我注意到报章上有人引用我2000年4月1日在香港的演讲,其中一句话:人大既已授权,今后不会也不必频繁释法。其实这只是一个方面,当时我还讲了另一句话:必要时,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希望大家以平常心对待,因为这本来就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非现在就能承诺不再释法,不能预期。
帕盛文(英国驻港总领事)问:释法是否能解决所有问题,不需要进一步释法?
答:这次释法当然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只是政制发展的程序问题。今后是什么情况,应该有多种方式。通过这次解释,把政制发展基础打下来了。原来我讲的“搭桥”,桥搭起来以后,大家齐心协力过河。其中也需要广泛地集思广益,寻找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但是不是今后一定不释法或释法,我也不能给你一个明确的答案。(www.daowen.com)
涂谨申(立法会议员)问:立法法内的新情况是否与立法原意不一致?立法原意是否有发展性?如何分别解释法律与修改法律?
答:立法法规定的新情况是指法律制定后,又有了新的情况,要明确其法律含义,如果能在原法律条文中以新的含义来明确,那就明确,即解释,如不行,那就要修改。
在内地掌握释法时也是这样,如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处刑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刑轻。村委会主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前以轻罪处理,但一些财力雄厚的村委会,且需要承担一些行政事务,作为执行乡政府行为中若有贪污行为,那就以国家工作人员来论罪,这便是一种新情况发生,可以在原条文中找新的含义,如实在找不到,那就要修改。1999年居港权问题,因为条文确实是原来的含义,但写得不清楚,港人所生子女,指的是成为永久性居民后所生的子女,这也不是谁的责任,但条文中有不够清楚的地方,现在把它解释出来。我曾讲过,如果条文没有这个原意,不要说167万人,就是267万人,你也不能硬解释,那就必须修改该法律。
冯志坚(金融服务界)问:如特首不提出修改报告,人大常委会如何判断香港实际情况和有修改需要,如何通过董或港府向立法会提出,又特首对获通过的议案不同意,不向人大备案,结果又如何?
答:特首提不提报告,按解释来说,大家一直在说启动权在何处?从提报告的角度,修改的启动权在行政长官。提出报告后,人大常委会确定,也是启动,此启动权在人大常委会,这是一致的。首先提出应在行政长官,若未提出报告,应是行政长官的考虑,若人大判断,超越行政长官,一定要启动,这与释法第三条是不符合的。首先是行政长官,然后是人大常委会,不可能人大常委会先判断需不需要改。
何俊仁(民主党副主席)问:此次人大释法实际是修法,因为附件内根本无事前批准的机制。如释法是无中生有,是否意味着,将来可透过释法,可指定参选行政长官前,候选人也要批准。
答:是释法还是修法,我已说得很充分,再说大家也很烦。能否指定行政长官候选人,基本法内无此规定。
冯检基(民协主席)问:人大常委会对政改有决定权,但港府的启动机制由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再给特区,此机制为何不授权予特区政府行政机关,以加强“一国两制”?
答:这个问题不是释法,是修法,这是一个修改,因为现在没有这样的规定,解释不出来。
曾德成(全国人大代表)问:释法第三点,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修正案等,是否都不能由立法会提出?
答:按这条,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这是一体的,立法会议员都不能提。这又牵涉到两地法律差异。讲到法律草案时,这个草案既可以是原来的草案,又可以是修正案,修正案在内地也叫作法律草案。但考虑到特区的习惯,再把它表述出来,修正案也在其内。有一法理,如立法会议员提出政治体制,政府运作,公共开支的修正案的话,又被立法会通过,那等于是变成了立法主导,而非行政主导。修正案和法律草案要统一起来。
结束语:替邹哲开和曹二宝说明一下,涂谨申先生、何秀兰小姐、冯检基先生三人当时给我的信他们都已转我收到,我跟冯检基先生很熟,筹委会曾在一起工作。看到他在电视上说要以当年向太太五次求婚的精神来见我,我很感动,但可能你太太当时就你一个人追,追了五次,被你追到了,但我如果开了这个口,追的人太多(要来当面谈的会很多),很难摆平,也没有这个时间。杨森先生、李柱铭先生的信我也都收到了。
【注释】
[1]2004年4月8日发表演讲后的答问现场记录稿,载2004年4月9日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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