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学习香港基本法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有人认为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怎么适用于资本主义的香港?如适用岂不是一国一制;有人认为宪法只有第31条(即“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适用香港,其他都不适用,香港只适用基本法。认为只有香港基本法适用香港,宪法不适用,是不正确的。宪法是国家主权在法律制度上最高的表现形式。宪法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就限制了一个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否定了主权的最高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必须总体上适用于香港。基本法序言指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而不是仅根据宪法第31条。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宪法中有关确认和体现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即体现“一国”的规定,适用于香港同适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一样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只有一个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只有一个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委),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关于国防、外交的规定,关于国家标志(国旗、国徽、首都)的规定,关于国籍的规定等,这些体现“一国”的规定,都是适用香港的。
(二)由于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不变,宪法在香港施行同在内地施行又有所不同。宪法有关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不在香港施行,而这些规定不在香港施行正是宪法所允许的,这就是宪法第31条。如果宪法不适用于香港,那“两制”就不存在了,宪法是“两制”的法源。(www.daowen.com)
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基本法脱离了宪法,基本法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宪法的效力及于香港,正是“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得以有效实施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如果认为只有基本法适用而作为基本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却不适用,基本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基本法就不可能获得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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