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监督作用的发挥往往无法直接体现,而从声誉相关研究中可以看出利益相关者在监督分析师过程中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美国的“全美明星分析师”评比就充分体现了机构投资者对分析师的监督作用。与其他分析师相比,“全美明星分析师”调整预测速度更快、更彻底(Stickel,1992;Gleason and Lee,2003),“全美明星分析师”具有一定的领导地位(Leone and Wu,2007)和预测能力(Bagnoli et al.,2008),反映机构投资者对分析师评价的“全美明星分析师”榜单具有一定的意义和参考价值,机构投资者在监督分析师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中国的“新财富” 最佳分析师评选同样是机构投资者评估证券分析师的结果,但其客观性颇具争议。吴超鹏等(2013)的研究表明,即使是明星分析师也无法保持独立性,明星分析师也未必能够带来更多的收益(王宇熹等,2012),但李丽青(2012)、冯体一等(2013)却认为“新财富”最佳分析师的盈余预测误差更小,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李勇等,2015;伊志宏和江轩宇,2015)。
声誉制度的相关研究体现了机构投资者在监管分析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全美明星分析师”评选相对来说更具参考价值,“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备受质疑。而上市公司在监管分析师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无法直接评判,只能通过间接的证据予以甄别。《公平披露法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出台前后分析师信息获得的差异从某种角度反映了证券分析师与上市公司间利益勾结程度的反差。Agrawal等(2006)指出,在《公平披露法案》颁布之后,盈余预测在个体分析师水平和一致预期水平上的准确度均有所降低,个体分析师盈余预测的分布更为分散。Kross和Suk(2012)的研究表明,分析师在《公平披露法案》颁布之后,对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管理层报告、电话会议等事件的反应更为迅速、频繁,盈利预测修正幅度更大,分析师盈利预测的分歧更小、误差增大,而对在美国以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ADR)形式上市的国外公司并没有类似观测。《公平披露法案》切断了分析师与上市公司勾结获取“内幕消息”的渠道,使得分析师的表现趋于平庸,这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在法案颁布之前,上市公司并未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谭跃等(2013)指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缓解了分析师受到的来自承销商关系和机构投资者的压力,即分析师在《指引》颁布前具有更为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www.daowen.com)
相关文献的研究结果表明,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机构投资者目前已发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上市公司则并未抵制住利益的诱惑,与分析师具有勾结的倾向,但该种倾向性在法律法规趋严的情况下逐渐缓解,上市公司在监督分析师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美国相比,中国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监督作用的发挥关注较少,且中国的利益相关者监督力度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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