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师监管有效性方面,海外学者做了大量研究,重点聚焦于《公平披露法案》《全球分析师和解协议》(Global Analyst Research Settlements)等监管政策的有效性。
大量文献研究了Reg-FD的颁布对证券分析师的影响。Agrawal等(2006)观测了Reg-FD颁布十年左右的分析师盈余预测(包括分析师个人盈余预测和分析师一致盈余预测)变化情况,对个体分析师盈余预测控制分析师—公司—季度固定效应、分析师一致盈余预测控制公司—季度固定效应的面板数据回归结果表明,在Reg-FD颁布之后,盈余预测在个体分析师水平和一致预期水平上的准确度均有所降低,个体分析师盈余预测的分布更为分散。Bagnoli等(2008)观测了Reg-FD对“全美明星分析师”以及华尔街明星分析师排名的影响,发现在Reg-FD实施之后,“全美明星分析师” 排名变化显著,排名下降的明星分析师明显增多,尤其集中于那些在Reg-FD之前提供较多指导性信息的行业,2003年左右明星分析师变动率恢复正常,说明“全美明星分析师”建立了新的竞争优势地位,而华尔街明星分析师排行榜在法案颁布前后并没有类似的变化情况出现。Herrmann等(2008)指出,Reg-FD使得证券分析师对跨国公司的平均盈余预测乐观偏误降低,乐观偏误与跨国公司国际多样性间的正相关关系明显降低。Kross和Suk(2012)的研究表明,分析师在Reg-FD颁布之后,对于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管理层报告、电话会议等事件的反应更为迅速、频繁,盈利预测修正幅度更大。分析师盈利预测的分歧更小、误差增大,而对于在美国以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ADR)形式上市的国外公司并没有类似观测。
部分文献针对《全球分析师和解协议》的政策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Wang等(2009)研究了《全球分析师和解协议》、Rule NASD 2711、Rule NYSE 472[2]对于利益冲突、荐股行为的影响,发现这些政策的颁布缓解了利益冲突,分析师乐观预测与上市公司是否在IPO/SEO,或者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承销该公司的IPO/SEO无关。然而,分析师仍不愿意针对在IPO/SEO的公司,尤其是承销关联的公司发布悲观的预期。同时,在这些政策颁布之后,分析师倾向于降低乐观评级。Hovakimian和Saenyasiri(2010)指出,在《全球分析师和解协议》颁布之后,盈余偏误平均数降低,盈余偏见中位数约为0,该观测对所有分析师基本一致。Clarke et al.(2011)观测了《全球分析师和解协议》、Rule NASD 2711、Rule NYSE 472对独立分析师、承销商分析师和非承销商分析师荐股表现的影响。在这些政策颁布后,乐观评级的可能性降低,承销商分析师更不可能发表大胆的预测,下调评级的情况更为常见;独立分析师预测质量下降,更倾向于发布乐观预测与跟风观点。
此外,部分文献聚焦于欧洲监管政策的效果。Dubois等(2014)的实证研究表明,《市场滥用法规》的实施显著降低了分析师的乐观偏差,尤其对那些执法比较严厉的国家。Galanti和Vaubourgy(2017)指出,《佣金分成协议》的实施显著降低了分析师的乐观偏误。Prokop和Kammann(2017)研究了《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对分析师盈余预测的影响,发现在《金融工具市场法规》颁布前,承销商分析师会发布更为乐观的长期盈余预测以及更为悲观的短期盈余预测,在《金融工具市场法规》颁布后,两种偏见均被消除[3]。(www.daowen.com)
与国外学者针对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监管政策效果百家争鸣相比,国内学者对证券分析师相关监管政策效果鲜有讨论。谭跃等(2013)指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缓解了分析师受到的来自承销商关系和机构投资者的压力,并且这种作用在高成长性公司与低成长性公司之间,以及竞争性公司与非竞争性公司之间中存在差异。管总平等(2013)的研究显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有效缓解了承销商关系和机构持股对分析师乐观偏差的影响。
从相关文献研究来看,既有文献针对美国和欧洲的分析师监管政策进行了丰富的探讨,但由于学术研究周期以及可得数据的相对滞后性,现有政策评价主要集中于《公平披露法案》《全球分析师和解协议》以及部分行业自律规则上,部分政策的实施效果尚不明确。同时,中国针对分析师相关政策的讨论乏善可陈,中国证券分析师监管政策效果如何急需更为深入细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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