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或者财产受到不法损害(比如,遭遇故意伤害、人格受到侮辱、人身自由权被剥夺、抢劫、抢夺、强奸、诈骗、非法拘禁、被殴打等侵害行为)时,被侵害人、目击证人和公民都可以拨打110报警,或者亲自到公安部门、派出所报案。其法律依据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1.报案人向受理机关报案手续
公民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办人应该出具一份《受案(立案)通知书》,凭借这个书面通知书,报案人或者受害人可以了解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和办理案件的进度。
2.公安局不予立案也应该要一份手续
公安机关经办人员不立案的,报案人认为应该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应该向公安机关经办人索要《不立案通知书》。拿到书面不予立案的凭据,再进入行政监督程序。(www.daowen.com)
3.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第1、2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179条第1、2款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4.可以向当地同级检察机关申诉,寻求执法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检察院制作《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在收到以上文件后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主动立案或撤案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复印件及时送达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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