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消费场所管理者应具备责任主体意识

消费场所管理者应具备责任主体意识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消费场所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消费场所管理者应具备责任主体意识

生产方、销售方或者服务提供方必须要有为购买者负责的主体意识,确保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是物有所值、安全可靠的,而不是含有欺骗成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以下是我们总结的消费场所常见的责任主体:①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②消费场所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③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方或者劳务接受方承担侵权责任。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⑦居民或饲养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动物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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