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宏观战略层面,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可以视为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从被动应对型立法向主导牵引型立法模式转变的重要标志。它是我国知识产权自主性立法意识觉醒的标志,是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谈判争取话语权的要求的显现。2005年初,国家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14]战略制定小组涉及国务院三十三个部门数百名研究人员。[15]三年之后《纲要》获得通过,于2008年6月正式颁布并全文公开发表。遗憾的是,从现有公开资料上,无法查到参与制定《纲要》的研究人员的姓名、专业和履历,也未查到有公众参与到宏观战略立法决策层面的信息。
实际上,在《纲要》颁布之后,社会各界对《纲要》所反映出的宏观战略的争论不一,根据各方的实际经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例如在是否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推进加强行政保护等关键问题上都存在争议。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指出以瑞士为例的发达国家长期没有专利法,却成为欧洲最富活力的钟表制造国和生物药品产业国。反对加强知识保护的观点,则以日本、韩国为例,指出我国现阶段采取弱保护更加适宜,在现阶段应当降低成本、规避风险。另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司法保护,反对加强行政保护。该观点认为纲要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蕴含着矛盾。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指出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业务主管部门,缺乏专业人才和工作人员,缺乏长效合作机制,维权行动较为被动,知识产权微观管理效果难以衡量,企业难以评估和承担运用知识产权的风险。这一系列现实问题使得公众对纲要内容的深入理解有障碍,准确解析有困难,最终可能影响到《纲要》的执行和具体化。
在《纲要》发布之后,各地方都积极刊发学习和贯彻《纲要》的通知。实际上,在全国性的《纲要》出台之前,各地方已经着手或早于全国性的《纲要》积极制定了本地区的地方知识产权纲要(例如上海、深圳、贵州、山东等地都有早于2008年的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如果《纲要》的制定过程是从吸收地方知识产权纲要的立法经验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将更好地反映出各地方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需求、不同目标或者不同战略阶段的任务设计。因此,不同于仅从国务院33个部门选择人员进行全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方式,如果同时能从各地方选择代表加入战略制定小组,将更好地反映地方差异、地方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同水平的具体诉求。
各行业协会的代表也应当被纳入战略纲要制定活动中。目前我国行业协会中的各部门大多以经济性职能为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自主意识。但行业协会是反映各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同诉求的较好代表,从参与立法活动开始,行业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与国家主管部门之间、行业协会与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就可以进行对话、交流和协商,形成良好的互动。参与宏观战略制定活动,即使只是列席和表达诉求,都能够使各方对宏观目标更清晰明确,也能使战略制定者针对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制定适合的各个战略阶段,而之后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同样应当让行业协会代表参与,促进各相关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www.daowen.com)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代表应当被纳入战略目标的制定活动中,倾听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对于以往案件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的经验,将使战略制定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对于未来知识产权司法、执法中将面临的重点、难点可以提供建议和预测。制定宏观战略不能不考虑战略的可实现性,而可实现的目标依据于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和对未来问题的合理预判。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可以说是一线工作人员,应当将他们纳入宏观战略制定的活动中。
最后,应当开通公众参与到宏观战略层面立法活动的途径。宏观战略事关国策,但并不意味着公民不能对宏观战略层面的立法产生积极影响。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是私有制出现以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本质是阶级统治,而根据我国宪法,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工人和农民阶层的代表作为领导阶级应当为其设立途径参与到国家大事的决策过程中。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各个层次应当包含最高层级的政治决策过程。传统中国家长式的决策过程所伴随而生的是行政机关包办式的决策心理和民众顺从依附式的观念和态度。当然,公民参与并非是指只要是公民就可以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这既不现实也不科学,有序参与的制度设计非常重要,它将引导那些真正与决策议题利益相关的人、能够对决策过程产生积极影响的人以科学的方式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
以往的立法模式,一直将战略制定视为顶层设计,即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立法模式。实际上,即使是顶层设计,也并不应当仅仅是国务院各部门领导进行设计,而应当鼓励吸收各地方、各行业、相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代表以及公民代表进入顶层设计的活动中,这样才更有利于战略纲要对地方的导向作用,促进对地方以及行业规范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牵引各行业展开全面布局,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对话、交流和合作,让公众对立法活动产生信任和发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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