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参与体现了同等人(the peers)的观念。在司法活动中,裁判的结果公正和权威可以从同等人审判这一古老的原则和程序设计上体现。同样地,在立法活动中,设计平等参与的程序也是法律公正价值的体现,是人民自治的体现。立法活动的参与者是与真实具体事件和利益相关的人,这将避免法律条文脱离实际、教条化,将为之后处理社会问题节省司法成本。
其次,参与将增加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有实证研究指出,公众的社会公正感与对法律的信任有显著的正向关系。[13]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每个人占有的政治、经济资源不同,表达的是个人所处的社群的利益诉求,因此,广泛地吸收不同阶层的个人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将有利于不同阶层、群体之间形成有效对话,促进理解,合意得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最终结果。被遗漏或排除在立法活动之外的群体,体验到的是负面的、被动的立法程序和结果,其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也将弱于被积极包容进协商对话活动中的群体,最终可能导致阻碍法律的有效实施。而目前国内缺乏有关利益相关者参与政策制定的具体程序设计,容易导致决策过程的任意性、非科学性,不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
参与使立法保持开放性结构,有助于防止立法活动的形式化、行政化或官僚化。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将防止立法活动成为一种机械化的命令发布活动,使立法活动致力于解决民众生活中的真实问题,让法律近距离地发生和形成于民众生活之中。公正意味着各种社会资源在各种社会主体间的分配是公平的,不同的分配和差异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在经济领域,体现为公民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利益品的分配,在政治领域,体现为公民具有平等地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参与立法是公平价值在政治法律领域的体现。(www.daowen.com)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实用主义主导的效率价值超越了对公正的要求,兼顾公平意味着公平不是第一位的价值追求。而参与的程序设计,意味着将公正的价值放在效率之前,包容更多元的利益群体,必然意味着立法活动的效率相对降低,但最终将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可接受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追求公正只是在短时期内影响效率,而从长远来看,则是提高了法律运行的效率。
综上,如果不打开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立法将成为一种静态、僵化的系统。立法应当保持一种开放式、动态的结构,使民主体现在程序设计之中,让程序本身的正义价值得以呈现,将法律的公正价值置于效率价值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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