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的价值在于为民主提供一种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依据。协商民主对程序化的少数服从多数制进行批判和反思。严格程序化的民主聚焦于意见的表达和聚合,强调多数票决策原则。这一焦点偏离了民主的初衷,将损害民主的理性交流功能,并导致了通过制度设计合法挤压少数人权利。[7]但民主程序本应当承担提供合法性的全部负担。[8]公民性表现在公民对公共事务与公共政策的关心之上,越有公民品质与公共精神的社会或社区越是民主,公民的公共参与越广泛且深入,民主与公共参与互为表里。[9]人民主权被切实设计在程序中,通过公共商谈的方式实现。人民主权从一种宣誓成为一种程序,它以公共商谈的形式生产交往权力。在利益和价值多元的现实世界,公共利益本质上是程序设计的问题,公共利益的构建与实现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过程,它以肯定私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以承认私权为起点,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在各种不同利益博弈的基础上形成的。[10]广泛的参与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意志与利益的体现,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
从概念上而言,参与本身即是一种程序的设置。这种程序设计即确定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一种程序(a method or procedure)。[11]政府决策的正当性来源于此,因为它们是按照一种为人们所接受的合法的民主程序合法地制定出来的,是程序上的民主合法性。[12]这种和平有序的过程能够为多数公民提供影响政府决策的机会,使他们更加关注社群生活有关的规则制定过程,也使他们更易于接受这样的程序中产生的结果,即便有时候并非完全对结果满意他们也仍然选择接受而非否定结果。(www.daowen.com)
参与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内涵之一,它指的是公民有权提出公共决策议程设置,参与决策讨论,并真正影响甚至决定决策制定。在参与原则之下,程序的结构是开放的、动态的,内容是可以自我修正和完善的。例如,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公民参与权的理论基础。根据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的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立法和执法活动如果影响到个人权利,必须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通过这一正当程序设置,给利益相关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立法活动中强调程序正义,通过容许公众参与立法程序,承认利益的多元现实,给予不同利益以平等、真实的表达途径,使利益各方能够进行充分有效的博弈,产生各方能够接受的妥协和平衡点,在此基础上形成代表多数人意志的法律。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通过公众参与这一形式得以保证,而公众参与这一程序原则的反复实现、程序正义的反复适用,让利益相关人和其他人能够对协商民主的意义和法律公正的价值有最直观的感受,对法治理念产生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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