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与社会分层是经济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利益集团研究更多地注重利益对一类人结合成某种共同体的研究,其前提假设是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即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集团谋求集团的共同利益,实际上是“个人行动的目的是追求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一命题的推广。社会分层研究则根据一定的标准(例如收入、出生、教育背景、职业、性别等)把社会成员划分为高低有序的等级层次。社会分层更突出了一种垂直结构,比如严格划分公民与政策制定者之间的界限,突出显示公民与政策制定者之间存在许多中间环节。19世纪中后期,比较系统的社会分层理论逐步形成,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和埃米尔·涂尔干的社会分层理论被合并称为经典社会分层理论。涂尔干、戴维斯和摩尔、帕森斯等人的社会分层论被称为功能分层理论范式,而马克思、韦伯以及达伦道夫的理论被称为冲突分层理论范式。[27]现代社会稀缺资源分配所带来的权力和权威的冲突问题成为当代冲突论社会分层理论关注的问题。社会分层是一种客观存在,秩序和法律存在和协调着社会分层,并且努力将社会分层制约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社会分层理论作为一种结构性描述的理论,取代了自19世纪以来的动力理论。[28]而在社会功能分层理论中,上层(或者中心)可以在社会中代表社会。社会分层的实质,是不同的社会群体或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占有那些在社会中有价值的事物,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均等分配。[29]韦伯将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按照阶级(经济)、等级(身份)和党派进行区分。阶级植根于经济制度中,而等级植根于社会制度中。社会分层理论既有对社会地位的关注(例如新马克思主义和新结构主义),也有对人际关系的关注(例如网络结构观)。
我国的社会分层理论经历了从阶级分层,到政治分层,到客观的阶级结构的认识,到贫富差距的讨论,到目前多元化模型的几个演进过程。[30]从利益群体视角来分析社会群体分层结构会发现,利益结构变迁明显,各个社会利益群体正在分化与重组。但总体而言,我国社会分层呈倒丁字形结构,社会底层比例非常大,中层比例增长缓慢。[31]而大型的社会底层和沮丧的中层阶级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力量。[32]到目前为止,还很少有学者专门从社会分层理论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相关问题。(www.daowen.com)
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运用社会分层理论意味着从经济、身份或党派等分类来查看立法参与者的人员组成结构。前文所述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相关利益集团例如专业性知识产权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研究和咨询组织等(本书第三章相关内容),以及进行立法博弈的主要参与主体,例如政府、人民法院、学术科研团体(本章第二节相关内容),在社会分层理论下都属于社会中上层阶级。从社会分层理论看,下层阶级没有参与到知识产权立法活动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