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利益人及其活动概览

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利益人及其活动概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美国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人的活动始终在政府的引导下,以辅助政府的工作、实现政府的战略目标为己任。我国政府重视商业利益集团的利益和诉求,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由私人集团启动和影响政府立法完全不同。可见ACPAA的规则制定主要是指内部的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对外是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建议的行为,也是较为间接的立法博弈活动。

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利益人及其活动概览

与美国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人的活动始终在政府的引导下,以辅助政府的工作、实现政府的战略目标为己任。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人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立法,但始终是在政府指导下的立法活动。我国政府重视商业利益集团的利益和诉求,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由私人集团启动和影响政府立法完全不同。官网可查到的影响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制定的利益集团主要有以下几类:专业性知识产权联盟(如中国版权协会),商会和劳工组织(如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如中国作家协会),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研究协会(如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为代表)。本节将简要介绍这些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的活动及形式。根据其服务领域是综合性还是专业性的,是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还是重要的商业组织,分为以下四大类主体。

1.专业性知识产权协会:中国版权协会(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China Written Works Copyright Society)、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China Film Copyright Association)、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中国专利保护协会(Paten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中华商标协会(China Trademark Association)

根据中国版权协会官网的介绍,中国版权协会(CSC)是从事版权理论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CSC致力于协助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推动版权法的实施,促进版权立法、司法与管理的理论研究。[72]根据官网的信息,CSC参与了诸多法律法规的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等。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CWWCS)是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十二家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和五百多位我国各领域著名的著作权人共同发起的非营利性社团,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73]CWWCS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CWWCS通过调查研究、比较研究国内外文字著作权保护发展等方式,向人大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相关建议,间接影响立法。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CFCA)成员包括中国电影所有主要制片单位。CFCA对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放映权、复制权、出租权以及其他可以集体管理的权利进行管理。[74]从官网中公布的协会任务和宗旨以及以往重要事件的记载中,并没有关于参与相关立法活动的记载,但与电影相关的立法很难不咨询或者无视CFCA或其主要成员单位的意见。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ICSC)是国内唯一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团法人机构。ICSC通过对相关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集体管理,维护摄影作品权利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整个行业的繁荣发展。[75]而与之相关的中国摄影家协会(China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CPA)由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CPA目前拥有全国性的团体会员近六十个,个人会员两万余人。[76]虽然ICSC和CPA的官网公布的协会宗旨和任务以及重大事件和活动中,都没有参与相关立法的活动,但作为最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摄影组织,与摄影相关的立法应当咨询其主要团体和代表的意见。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CAVCA)是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CAVCA的业务范围中第五条明确写明了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以及第六条关于通过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国内立法。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是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MCSC下设九个职能部门,效力工作人员已逾六十人。MCSC内部的法律部门具有对外宣传、交流及学术研究的多重职能。[77]MCSC官网上显示协会在国际合作方面,在CISAC的框架下,已与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间接参与国际相关立法的博弈活动。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PPAC)是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知识产权领域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78]PPAC业务范围包括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的诉求,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涉及参与立法的活动。在专利联盟的《行业专利保护战略联盟章程(草稿)》中,在第九条有关于开展调查研究,就本行业所需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和做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协调建议,从文字表述上看,更侧重于协助、辅助性的立法活动,并非直接作为利益集团代表进行立法博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ACPAA)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79]ACPAA职责的第(二)条: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第(五)条: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可见ACPAA的规则制定主要是指内部的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对外是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建议的行为,也是较为间接的立法博弈活动。

中华商标协会(CTA)是我国商标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CTA的成员包括国内著名企业和地方商标协会、商标代理机构、法律及学术界的专家等。CTA的职责包括对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等。[80]在CTA官网的重大事件中,大多是关于司法和行政方面的内容,没有代表利益群体直接参加立法博弈的内容。但在官网国际交流板块,可以看到CTA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磋商和立法的活动,例如与国际商标协会举行双边会谈、会员参与WIPO民意调查等活动。

2.行业协会:中国作家协会(China Writers’ Association)、中国发明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Inventions)、中国软件行业协会(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中国作家协会(CWA)是我国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CWA现有团体会员超过四十多个,近万名个人会员。虽然从CWA官网上看不到有关作协代表作家进行立法活动(例如《著作权法》)的任何信息,但CWA的主要任务包括反映作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与《著作权》相关的立法很难忽视CWA主要成员的利益和意见。[81](www.daowen.com)

中国发明协会(CAI)的单位会员超过四十多个,个人会员近两千人,CAI主要是维护发明者的利益,会员包括科学家、发明家和一般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等。[82]CAI官网的任务描述中写明CAI可以成为中国发明人的代表,参与国内、国际相关法律和规则的制定活动。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CSIA)是唯一代表我国软件产业界、具有全国性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CSIA的任务包括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目前共有会员单位共有三千多家,其中直属会员单位近千家。CSIA会员单位主要是广大软件企业。除了全国著名的软件及信息服务的大企业之外,还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等。[83]CSIA官网上的协会章程的第二条: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第十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见CSIA能参与立法的活动,但强调更多的是研讨、建议以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间接进行立法博弈的活动。

3.商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ACFIC简称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是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ACFIC主要职能作用包括参与政治协商,积极参政议政,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等。[84]ACFIC成员广泛,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私营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原工商业者等。全国会员多达四百三十万人,企业会员二百三十多万人,个人会员超过两百万人,团体会员五万多人,共有县级以上工商联组织三千四百个以上,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共有四万多个。ACFIC影响力较大,已经同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四百个组织、机构、商会、企业等建立了联系与合作。[85]从其官网介绍可见ACFIC在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反应诉求等方面有明确的自我定位,有较广泛的影响力,是国内较为明显的利益集团代表。

中国国际商会(CCOIC,在开展与国际商会有关业务时使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名称)是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商会(ICC)工作的国家商会,由在中国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企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全国性商会组织组成。CCOIC代表中国工商界向国内外相关部门反映利益诉求,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86]CCOIC官网中关于业务范围的第十条写明CCOIC可直接参与立法:(中国国际商会)参与国际商事规则与惯例的制定和修改。选推中国企业家代表和专家到国际商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专门工作组和其他国际组织任职,代表中国工商界和有关行业的立场和利益,参与、影响、引导国际商事规则与惯例的制定和修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是由我国经贸界的代表性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CCPIT的主要职责中关于参与立法的有:在外经贸领域代言工商,参与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对外经贸谈判和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在其官网的职责第六条明确写明:CCPIT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87]CCPIT代表经贸界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立法是其主要职责之一。

4.研究性组织、咨询类组织: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CIPS)是由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CIPS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以及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等。[88]从官网上CIPS职能及活动介绍中虽然没有关于代表学术团体进行立法博弈的活动,但CIPS通过向立法机关和政府输送和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等方式可以间接影响立法。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IPLA)是由全国知识产权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相关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IPLA主要职能包括开展知识产权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理论的对外影响;加强知识产权法制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知识产权法制人才培养等。[89]从IPLA官网的协会宗旨、动态、案例分析看,知识产权学术团体参与立法的活动并不明显。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的成员超过三百五十多个,成员来自国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大学科研单位以及企业。[90]AIPPI中国分会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国内、外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这一工作内容和间接参与立法相关。[91]

从以上这些协会、联盟官网发布的信息看,国内的知识产权利益相关人与发达国家相关利益集团不同,很少积极主动参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活动,缺乏主动寻求参与立法活动的动机,基本上没有进行类似于西方的立法游说活动,即使以专家身份提供专业知识也仅仅是辅助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而非直接参与立法。国内的利益集团较少强调自我独立身份,更多地强调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合作、主动向政府和执法部门提供信息和调查报告协助相关部门执法。几乎所有的国内协会、联盟的成立宗旨中都写明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之下。部分协会在其章程或任务里直接写明了代表会员参与立法活动,例如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商会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很多协会的章程、任务以及以往重大事件记录中都未反映出参与立法的活动,例如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发明协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以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或许其中部分协会事实上参与过立法活动,但至少它们并没有将参与立法视为重大事件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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