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公众包括各种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是指由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人们所组成的群体。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包括经济、政治权利及价值观等),以集团身份参与影响立法。[52]从这一定义出发,利益集团与公众并非两个对立、无涉的实体,而是彼此交融、有重合领域的集合体。以美国为例,利益集团通过选举使利益集团代表进入代议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直接影响立法。或者通过出资赞助候选人,或者在立法机关起草法案或制定规章过程中进行游说,或者积极参与立法和听证等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间接影响立法。利益集团还可能通过各类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制造社会舆论影响立法。为了规范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美国在1995年制定了《联邦游说公开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规范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
狭义的利益集团主要指强势群体如工商界群体、由各个垄断行业组成的群体等。这类集团组织化程度最高并占有较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对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影响力较大。社会中间阶层中的中低级公务员、知识分子、普通中小企业经营者等也可能组成集团,形成一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社会中下阶层例如经济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农民或其他社会人员比如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城市下岗职工、城市化进程中的被拆迁群体等,一般被称为弱势群体,但如果能够形成组织化较高的组织,积极参加立法活动争取话语权表达利益诉求,也可以形成利益集团。
国内学界对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研究较少,已有的论著也多关注于外国知识产权利益集团与其政府政策互动影响的研究。原因之一是我国在很长时间里,不承认利益集团的存在,直到1988年十三届二中全会才第一次明确承认我国社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并写明利益集团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的矛盾,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有重要意义。(www.daowen.com)
我国立法活动的利益相关人的立法表达方式主要包括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式立法程序的方式,信访的方式,参与立法听证的方式以及通过各类媒体的方式。[53]具体而言表现在通过影响人大、政协代表直接影响立法活动;通过影响学术科研团体参与法律草案的拟订讨论来影响立法;通过影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或利用各类媒体制造舆论引起关注等方式间接影响立法。[54]总体而言,我国立法活动的利益相关人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发展的非均衡性;体制的依附性[55];发展的复杂性[56]。
知识产权利益集团是由共同知识产权利益诉求的个人或者群体所组成的组织。[57]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国内与国外利益集团、合法和非法利益集团、公司型和社团型、北方集团和南方集团等。很多时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推动力量就是各国的相关利益集团。[58]在国外,知识产权利益集团通过(立法机构)内部游说、参与和影响政治选举、外部游说以及法院诉讼等方式对政策和法律的形成施加压力。内部游说方式是通过公开竞选来宣传本集团的利益诉求,以争取直接参与立法的身份。外部游说的方式包括雇佣相关人员对公职人员进行笼络活动,由此来影响知识产权政策的制订;或通过激发公众力量或与智囊团结成利益共同体,来实现自己的行动目标。由于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的关系,不同的利益集团还常用国内结盟和国际联动的方式建立联系,共同合作创造和维持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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