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用主义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立法参与者的优化方案

实用主义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立法参与者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不同,立法活动是所有参与主体以平等身份进行博弈的过程。例如,有研究认为在国际立法领域,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私人在主导着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发展,私人集团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然而,另有研究显示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的原始动力始终在国内。究其原因,是由于相较于知识产权强国的其他参与主体,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参与人的主体意识、立法权威感、立法参与手段较弱,较少影响立法后果。

实用主义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立法参与者的优化方案

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不同,立法活动是所有参与主体以平等身份进行博弈的过程。司法活动中虽然有控、辩双方的竞争、较量或博弈,但始终处于中立于双方的法官的监督之下,并且以法官的裁决为最终结果,从这一角度看,法官的地位高于诉讼活动的其他参与人。执法活动则较少体现竞争或博弈,它体现着有权威的机构对于相对人的指导和惩罚,执法者的地位也因其权威性高于被执法者。相比司法、执法而言,立法活动则真正是参与者的游戏:每个参与者都有可能影响最终的结局。

然而,看似平等的立法主体,在现实中却可能以利益集团、压力集团的形式影响甚至操控立法活动。参与立法的主体对程序和结果的影响,是立法动力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例如,有研究认为在国际立法领域,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私人在主导着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发展,私人集团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然而,另有研究显示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的原始动力始终在国内。[51]原因在于,我国的立法动力主体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很多情况下利益集团并不是立法的最主要动力源。知识产权立法的国内立法的动力有时候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外部环境的压力有时候成为国内立法的原始动力,例如我国在入世之前针对国际规则进行的国内法的立法、修订工作。本节将通过对比对美国和我国的利益集团的研究,揭示不同国家的不同立法参与者,从不同国家的立法参与者的积极参与程度、立法意愿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对比可见,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相关参与人的积极参与程度、立法意愿和实际效果均不强。究其原因,是由于相较于知识产权强国的其他参与主体,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参与人的主体意识、立法权威感、立法参与手段较弱,较少影响立法后果。(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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