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pragmatism)是试图通过探索每一个概念背后的实际效果来解释概念,威廉·詹姆斯在《实用主义》一书关于实用主义的意义部分这样写道。实用主义这个名词的希腊词根πρáγμα的含义是行动,另外两个英文单词实践(practice)和实践的(practical)也是这个词根派生而出的。1878年皮尔斯将实用主义一词运用到哲学层面。在《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晰》一文中,皮尔斯指出行动是思想的唯一意义。人们思考事物时,如要把代表这个事物的概念完全弄明白,只需考虑它含有什么样可能的实际效果。实际效果在这里是指人们从这个概念里会得到什么感觉,作什么样的反应。而这些就是人们对于所思考的这一事物所具有的全部概念。[41]实用主义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反传统形而上学、效用的真理观、行为主义和工具主义。我国哲学家冯友兰在《三松堂自序》中则将实用主义解释为一种独特的真理论。在他的理解中,实用主义的真理论背后实际上是一种不可知论。由于人们的认识只限于经验,人们总是不能走出经验范围之外而有什么认识。而实用主义哲学所谓真理是对于经验的一种解释。如果解释得通,它就是真理,对于人们有用,即有用就是真理,实用主义哲学不认为有所谓客观的真理。
这种经验主义的态度让实用主义者更趋向于具体与恰当,趋向于事实、行动与权力。实用主义是一种方法,和唯名主义、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是协调的。实用主义的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也就是不从动力因来理解事物,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类似于从目的因来看事物存在的意义。由于实用主义面向的是事物的效果,它是面向未来的,它关心的是这个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子。(www.daowen.com)
实用主义在20世纪初西学东渐的历程中传入我国,并对我国思想界产生较大影响。法学上的实用主义与哲学上的实用主义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是一致的。我国70余年来的法治发展史,经历了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又回归到法律经验主义,并有走向法律理念主义的趋势。法律实用主义影响下,可以不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立法,法律条文也可以不太复杂,法律有时候只是做一个行动准则的参考。[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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