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功利主义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探析

功利主义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探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领域的功利主义观认为:劳动是赋予知识产品财产性的基础性依据。[12]就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而言,现代功利主义认为,社会创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原因在于为增加知识产品的供给提供刺激,以确保公众更充分的获取权。从知识产权的扩张史来看,总体上是功利主义战胜自然权利理论、功利主义抑制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式扩张冲动的历史。

功利主义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探析

功利主义是风行于19世纪英国哲学运动,渊源可以追溯到大卫·休谟,典型代表人物是杰里米·边沁和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在边沁的定义下是这样一种原则,即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6]社会利益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而是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7]政府的职责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8]功利主义并非仅仅是纯数量的计量,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已经对功利主义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即通过区分高级的快乐和低级的快乐,增加了对快乐(或幸福)的质的衡量,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培养高贵品质是功利主义者的必修课,高贵之人或有德之人倾向于给他人带来幸福,因此功利主义者就有义务去培养自己和他人的德性。[9]总体而言,功利主义指向的不是个人自由(快乐),而是社群整体利益(幸福),强调的是制度设计和宏观调控(激励或惩罚)。

国家的法律创造驱动力,亦即惩罚与奖励,以刺激和鼓励人们行动。约翰·穆勒同样认为行为的“是”与其趋于增进的幸福成比例,行为的“非”与其趋于产生的不幸福成比例。[10]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背后也有行为主义的影子),法律应当(能够)激励和奖赏人们合适的行为,即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行为,同时法律还应当(能够)遏制和惩罚人们不恰当的行为,即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

知识产权领域的功利主义观认为:劳动是赋予知识产品财产性的基础性依据。[11]知识产权是一种可以积极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不可或缺的智力成果,应当对创作者收益激励以确保知识产品的产出,同时应当从促进全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避免知识产权垄断。[12]就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而言,现代功利主义认为,社会创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原因在于为增加知识产品的供给提供刺激,以确保公众更充分的获取权。[13]欧洲国家偏向于以劳动观或人格权观为主导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美国则主要立足于功利主义学说制定相关政策,例如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奠基人托马斯·杰斐逊明确否认授予作者和发明者控制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是自然权利,而是为了推动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激励人们创造出更多的科学和文化产品,促进效益的最大化。否则,如果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能攫取和生产他人的产品,会让人们放弃投资和从事科学研究,从而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效益。

从知识产权的扩张史来看,总体上是功利主义战胜自然权利理论、功利主义抑制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式扩张冲动的历史[14]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并没有形成劳动权和人格权为基础的法权观念。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高标准要求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欠缺的冲突使得我国的立法政策上更偏向于强调效用。[15]立法保护智力成果,不是出于对所谓自然权学说的尊重,而是出于激励机制;不是确认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基于公共利益和促进科技发展的考虑创设权利。随着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和保护制度的发达,功利性居于突出地位,是否保护知识产权,首先与道德合理性直接相关,但保护范围的大小和宽窄,则更具有政策上的色彩和选择性,这属于功利和政策的问题。[16]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规则理论也昭示了理性主义的式微和功利主义的勃兴。[17](www.daowen.com)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知识产权制度有不同的立法侧重,在其产生和发展的早期,自然权利就是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基础,在近代立法中知识产权也被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而当知识产权制度普遍建立之后,人们的关注点就转向其效益价值,基于功利原则也就是效益追求,各国得以对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进行精雕细琢。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负担起实现智力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非物质财富增加的使命,这种效益价值目标具体体现为知识、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并通过智力成果的独占使用、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得以最终实现。[18]

当代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侧重于促进社会福祉。具体而言,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明确写明最重要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19]在这些重要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的第一条都表达了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2005年国务院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问题提升到国家发展重大战略层面,将知识产权认定为国家核心战略资源,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制定战略纲要的背景理论有制度经济学的支撑,即通过公平合理的制度,形成恰当的激励,促进系统朝向良性发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主要内容中,在其基本主线中关于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其十六字方针中关于激励创造、有效运用即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内容,都与功利主义关于“效用”观念的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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