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的普通法律相关内容的优化全解析

知识产权的普通法律相关内容的优化全解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三年的准备工作,《商标法》草案于1982年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第一部法律。201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提交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一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全面修改专利法的研究工作,次年春天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

知识产权的普通法律相关内容的优化全解析

本节将分别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烟草专卖法》的相关内容和《农业法》相关内容这几部位于《立法法》中“普通法律”位阶的法律的立法过程进行分析。

1.《著作权法》立法

通过对中国知网数据库主题搜索关键词“著作权法”(空格)加“立法”得到两千余条结果的初步分析,现有的研究中大部分是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具体某项制度的立法理由、历史变迁、修改建议的研究。[45]仅有极少数论文从立法学视角讨论著作权法的立法进展、立法宗旨、立法体例、立法基础、立法方法和内容安排,以及科学立法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呈现从被动地应对世贸组织的要求到主动面对国内新发展的变化过程。[46]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特点在于立法、修法进程慢以及立法、修法动机相对被动,历经了十数年的起草和二十余次的修改,与其他法律草案相比著作权法立法、修改具有复杂性,以及调整的关系广,审议时间长等特点。[47]以第三次修法为例,就立法参与主体而言,是由国家版权局主导成立专门的修法领导小组,但同时采取跨领域、多部门共同参与修法的组织领导形式。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三十余名各方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在该法的修订过程中,还多次以书面形式以及互联网公开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48]许多企业已经成为著作权立法的重要参与人,通过立法游说等手段来推进著作权立法。[49]除此之外,还召开了十余次定向征求意见座谈会,因此不同的利益主体和社会各界代表能够参与到修法工作中:有数据统计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一千八百多份。[50]其中截至2012年5月,国家版权局和原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一千五百余份,并且国家版权局和原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对征求意见的浏览量统计超过两万四千人次,百度相关搜索超过一百四十万条。[51]也因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被称为是“开门立法”的典范。[52]

《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体现了多方的利益平衡。[53]立法过程体现了各部门、研究所、相关利益人和社会团体的参与。著作权法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与参与理论(PT)对各方参与立法的要求相一致。但著作权法的修改与完善仍需涵盖更多主体,应该基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应当进行现实的科学论证。[54]遗憾的是,除上文列举的“三十余名”等数字之外,从现有的资料无法查找到具体影响立法进程的核心人物的信息。

2.《商标法》立法

通过对中国知网数据库主题搜索关键词“商标法”(空格)加“立法”得到一千余条结果的初步分析,现有的研究中大部分是关于我国商标法三次修订文稿中的具体某项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历史变迁、条文内容等方面的研究。[55]目前所查到的文献中,有少量文献对我国《商标法》的参与主体有数据统计。[56]例如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处长金武卫和副处长何平,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等人分别撰文谈及《商标法》的立法背景、价值定位和立法宗旨。[57]其他相关论文则主要讨论的是《商标法》修订前后内容的改变以及制度创新、适用社会新发展新变化等方面的问题。[58]除此之外,鲜有论文从立法学视角讨论商标法的立法过程、主导人物以及影响团体等方面的内容。相对于《著作权法》的相关研究,《商标法》的立法过程和影响人物方面的资料更为匮乏。

我国《商标法》的立法背景是在旧规则(即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了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组织起草《商标法》。当时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魏今非和商标局长马冠群同志率团赴日本考察相关法律制度。之后商标局和社科院组织翻译了十几个国家的商标法和相关国际条约。除了商标局和社科院之外,参与商标法草案起草和协商的单位组织包括: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社科院法学所、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全国工商系统等。经过三年的准备工作,《商标法》草案于1982年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第一部法律。

之后,《商标法》经历了三次修订。20世纪90年代初,《商标法》第一次修正案的出现主要是基于我国与美国协商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我国作出的对商标权加以保护的承诺。《商标法》的第二次修订是为了满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以保证相关法律与TRIPS协议的规定接轨。2013年,《商标法》进入第三次修订程序,而与第一次和第二次修订的背景不同,这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国内外发展的需求,我国立法机关对商标法主动进行的修改安排。[59]第三次修改《商标法》实际上历经了十年的准备工作。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就启动了修改工作,《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于七年后正式报国务院审议并被发送到62个中央单位、32个地方政府、10家人民法院、15家知名企业、7个国内外协会的14位专家学者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专利商标局、欧盟商标局、日本特许厅等共144个单位征求意见。据统计,截至2010年5月底,共收到回复意见119份,初步汇总意见共计15万余字。[60]可见,《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过程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征求了众多单位和组织的意见,立法过程中有较广泛的参与主体,并获得积极的反馈。但现有的公开资料无法获得14位专家学者的具体名单。[61]其他参与主体也多为国内外政府部门,相关的利益团体例如企业只涉及15家知名企业,从现有的资料并没有查到数量众多的普通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商标法立法过程中。

3.《专利法》立法

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经过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三次修改,现在进入了第四次修改阶段。[62]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公布了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修改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提交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一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全面修改专利法的研究工作,次年春天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年年底,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专利法》草案有望于2019年获得全国人大会议通过。[63]

通过对中国知网数据库主题搜索关键词“专利法”(空格)加“立法”得到一千余条结果的初步分析,现有的研究中大部分是关于我国商标法几次修订文稿中的具体某项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价值趋向、条文内容的具体修改等方面的研究。[64]但当前的研究鲜有对立法的具体过程、影响人物和群体等方面的介绍和研究。仅有两篇论文涉及专利法第二次和第三修改的过程。其中一篇是署名国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于专利法第二次修改过程的介绍,另一篇是郭禾关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的评述。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我国专利法(尤其是第三次)的修改,较注重多部门、多主体参与协商。20世纪末,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十数次召集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委、知识产权界有关专家学者、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修改意见:收到了来自18个省市的专利管理机关、18个部委、15个专利代理机构、15个科研单位及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8个部门、多个专家学者提交的书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在对修改意见进行审议时,听取各机构对专利法修改的意见,到专利管理机关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研究机构和事务所包括中石化集团化工研究所、北京市三友专利代理公司以及北京市专利事务所等机构进行调研。之后,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联合调查组,赴经济较发达的南方城市如广州、深圳等地,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当地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法院、企业、科研单位以及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意见。之后,在2000年召开的专利法修正案座谈会上,10个省市的省人大和专利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共30余人参加会议。[65]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设计了18个专题研究项目,完成了长达260万字的40个专题研究报告。专利法修法过程体现了一定的公众参与立法:首次采用了公开招标的形式,面向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中介机构发布课题,选定专家对选题进行研究。其次,专利法的送审稿是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不仅如此,立法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以召开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如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等)进行座谈的形式,广泛纳入国内外各方对专利法修订的意见。立法者还以书面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各级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中外企业、专利代理机构、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66]

在专利法的修改过程中,立法者已经注意到尽可能广泛地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立法过程体现了较明确的公众参与设计。不足之处在于,对于专利制度影响最普遍的企业和个人如何通过立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未显示在现有的立法过程的设计中。

4.《烟草专卖法》和《农业法》相关内容的立法

《烟草专卖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是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这四条关于商标注册、标识印制的规定以及违反这两条的制裁措施的规定。《农业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是第二十三条关于认证和标志制度以及第四十九条发展农业科技这两条的内容。从现有的资料并没有查找到草拟这些具体条款的起草人(或组织、单位)的信息。

5.总结

综上所述,相比于基本法律《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部分的制定过程,《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这三部普通法律的修订过程体现了更广泛的专家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参与,涉及主体包括各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实务界、社会团体以及科研院所等。从现有资料看来,不足之处在于,虽然立法主体和参与人广泛,但《商标法》的立法过程中普通企业和个人的参与渠道有限;《专利法》的立法过程中也未设计普通企业和个人的参与渠道。

通过上述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立法过程和立法主体的分析可见,我国知识产权法国内立法的参与主体包括部分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法律专家、法律院系、研究单位、各级人民法院民庭、经济庭负责干部、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在京的经济法专家、产业界和相关利益方等多种主体参与。除《民法通则》的修订过程能够查找到少数核心影响专家的姓名和知识背景,从网络公开信息中无法查找到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过程的立法者信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立法主体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制司的工作人员都成为隐形的立法者,相关具体立法流程等内容在网络公开信息上也尚未公布。本书认为,对于重要立法的主要决策者、参与者、影响者的教育、业务背景等信息的宜公开,以及各立法单位的具体立法程序的宜公开。这些信息应当作为立法信息公开的必要内容。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立法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立法主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法律法规草案修订的征求意见的通知的方式完成。在征求意见的通知上,立法主体将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公众参与提出建议和意见的途径、将信息反馈给立法主体的方式(电话、电邮、邮件)予以公布,形式上立法主体的牵引、主导性更明显,公众参与较为被动。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领域,发达国家中有越来越多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形成了私人与公共共治的局面。[67]但相对于发达国家公众参与较为活跃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领域,我国的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普通企业和个人的参与极为有限。[68]因此,无论是国内立法层面还是国际立法层面,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程序均宜增加透明度,公开相关重要信息,设立以及拓宽其他参与主体(如普通企业、行业协会和个人)参与立法的渠道。

【注释】

[1]参看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48~58页。

[2]参看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48~58页。

[3]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的几个问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http://www.iprcn.com/il_xsjt_show.aspx?news_pi=6066,2018年9月3日最后访问。

[4]例如在《文化多样性公约》谈判中,我国积极参与谈判过程,取得较为有利的成果。对TRIPS协议的修改以及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也积极参与。参看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第51~68页。

[5]参看谢晓尧、陈贤凯:《知识产权革命——知识产权立法的中国奇迹》,《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第38~49页。

[6]参看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第1期,第51~68页。

[7]参看魏森:《法律文化帝国主义研究——以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为中心》,《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第120~130页。

[8]本书最初写作时统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自改革开放至2012年10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79部法律文件,其中综合类26部,著作权类43部,商标类106部,专利类48部,反不正当竞争类8部,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类8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类8部,其他类32部。在进行本书修改时,数据更新至2018年10月。

[9]原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后改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8年3月改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数据统计时计算为一个立法单位。

[10]国家版权局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计算为一个立法单位。

[11]在1949年到1982年,立法权是专属于全国人大的,在1955年到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特别授权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制定法规、进行立法解释,1982年宪法公布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立法权。而2000年的立法法则进一步扩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范围,也因此被称为“国会中的国会”。参看Peng He,Chinese Lawmaking:From Non-communicative to Communicative,Springer,2013,p.37.

[12]但法工委同时又是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甚至有文章指出两者共用办公室。参看卢群星:《隐性立法者:中国立法工作者的作用及其正当性难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3年第2期,第74~89页。遗憾的是,无论是法律委员会官网还是法工委官网,至今仍无法律上对两个机构的性质、职能以及界限的清晰说明。

[13]初次查询时间为2016年6月,2018年再次查询时官网上法工委公布的工作人员名单(包括主任在内)减为三人。

[14]见法工委官网“机构设置”“委员会历史”两栏,均为空白,http://www.npc.gov.cn/npc/fzgzwyh/node_5858.htm,2016年6月1日初次访问。2016年从网络其他公开资源的信息得知,时任法工委民法室主任是贾东明,现任主任是姚红,副主任是杜涛。2018年12月13日再次访问,法工委官网该两栏仍为空白。

[15]参看卢群星:《隐性立法者:中国立法工作者的作用及其正当性难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3年第2期,第74~89页。

[16]参看卢群星:《隐性立法者:中国立法工作者的作用及其正当性难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3年第2期,第74~89页。

[17]2016年6月1日初步检索获得25条结果,2018年12月13日重新检索获得32条结果。属于国令(行政法规)的有6条,即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8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18]发文机关有“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区别。国发是国务院所发文件中最重的字号,发文范围广泛,涉及事件重大,对全国都有指导意义,国函是就某一个重要事件所发的文,发文范围较窄,涉及部分地区或系统。

[19]初次检索时间为2016年6月1日。2018年12月13日再次检索获得77条结果。因为不涉及法规具体内容,本节不做特别说明时,用2016年检索数据论述。

[20]2018年12月重新搜索得到23条结果,增加了2018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其他为:2015年《地图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08年《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5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及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1]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防专利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2]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08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8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6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4年《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及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上分析结果源于国务院网站,例如对商标的搜索结果:http://sousuo.gov.cn/s.htm?q=商标&n=10&p=11&t=paper&timetype=&mintime=&maxtime=&sort=&sortType=1,搜索时间2016年6月1日。

[23]参看何平:《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简述》,《中华商标》2013年第10期,第11~16页。

[24]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有七项,其中第(二)(三)项有涉及本书所研究的立法范畴。(www.daowen.com)

[25]见国家版权局官网历史沿革介绍,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476.html。

[26]见国家版权局官网职能范围介绍,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475.html,其四项主要职责中的(一)(二)点涉及本书所研究的立法范畴。

[27]见国家版权局官网职能范围介绍,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475.html,版权管理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相关内容。

[28]见国家版权局官网职能范围介绍,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475.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

[29]见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595/279653.shtml,初次访问2016年6月。2018年10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府网站www.nrta.gov.cn上线,原网站作为旧站保留,相关办事系统仍正常运行。

[30]见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内设机构,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642/282549.shtml,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第二款,http://www.nrta.gov.cn/col/col2013/index.html。

[31]本节以《民法通则》为例。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在第123条规定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对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新增内容为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部分。《民法总则》通过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如果有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适用《民法总则》。

[32]内容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列举性、宣示性条款,无其他实体性规定内容。参看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48~58页。

[33]关于《民法通则》草案起草的过程,参看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1986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s/2014-10/24/content_1882694.htm。

[34]参看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1986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s/2014-10/24/content_1882694.htm。

[35]参看张维炜:《亲历者回忆民法通则制定过程:90%的条文改动过》,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7-29/5095070.shtml。

[36]参看魏振瀛:《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片断回顾》,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33015.shtml,王利明:《亲历民法通则的制定》,《光明日报》2011年03月07日10版,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1-03/07/nw.D110000gmrb_20110307_1-10.htm?div=-1,江平:《民法通则的适用范围及其效力》,《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第1~6页。

[37]可查明的《民法通则》制定的过程记录参看王利明:《亲历民法通则的制定》,中国人大网2011-04-15,http://www.npc.gov.cn/npc/zgrdzz/2011-04/15/content_1668425.htm,张维炜:《亲历者回忆民法通则制定过程:90%的条文改动过》,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7-29/5095070.shtml。

[38]参看孙琬钟、杨振山:《一部历史性的基本法律——纪念,〈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第3页。

[39]参看梁慧星:《关于民法典编纂问题》,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4200。

[40]参看《在人大法制委员会对高锴的采访》,http://chujiahua123.blog.sohu.com/281095438.html。

[41]参看梁慧星《民权法治之路的里程碑——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亲历记》,《人民政协报》,http://www.hybsl.cn/beijingcankao/beijingfenxi/2014-11-07/49174.html,金平、江平、魏振瀛、余能斌:《“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五场——新中国民法起草五十年回顾》,《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CCELAWS.COM高峰对话》,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28231.shtml,张维炜:《亲历者回忆民法通则制定过程:90%的条文改动过》,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7-29/5095070.shtml。

[42]金平、江平、魏振瀛、余能斌:《“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五场——新中国民法起草五十年回顾》,《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CCELAWS.COM高峰对话》,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28231.shtml。

[43]包括江平、王家福、王保树(1940—2015,清华大学)、梁慧星、王利明、魏振瀛六位教授。参看梁慧星:《关于民法典编纂问题》,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4200。

[44]总则、债总和合同等部分起草,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知识产权部分,由郑成思教授负责;其他部分由巫昌桢、王利明、唐德华、费宗祎等负责。

[45]搜索和分析时间:2016年5月11日,2018年12月3日。

[46]参看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法和内容安排》,《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第13页。

[47]参看金眉、张中秋:《中国著作权立法史述论》,《法律评论》1994年第2期,第82页。

[48]王自强:《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谈科学立法》,《中国版权》2013年第6期,第5~6页。参看新闻出版总署:《“利益平衡”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5/18/c_123153721.htm,2016年5月16日访问。

[49]参看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法和内容安排》,《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第13页。

[50]参看王自强:《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谈科学立法》,《中国版权》2013年第6期,第5~6页。参看新闻出版总署:《“利益平衡”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5/18/c_123153721.htm,2016年5月16日访问。

[51]参看秦珂:《基于立法视角的古籍整理著作权问题分析——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思考》,《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3期,第5页。

[52]参看张贺:《专家谈著作权修法:过于倾斜权利人也不合适》,http://culture.people.com.cn/n/2012/0709/c346160-18477735.html,2016年5月16日访问。

[53]参看柳斌杰:《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上的讲话:〈著作权法〉修订要面向时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http://wo.gmw.cn/gmrb/html/2011-07/25/content_53423.htm?div=-1,2016年5月16日访问。

[54]参看王自强:《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谈科学立法》,《中国版权》2013年第6期,第5页。

[55]搜索和分析时间:2016年5月11日,2018年12月3日。

[56]例如吴汉东、王超政:《中国发展大局中的商标法修改》,《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第2期,http://www.cssn.cn/fx/fx_zscqfx/201310/t20131023_464409.shtml。

[57]参看金武卫:《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回顾与总结》,《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第3~12页。何平:《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简述》,《中华商标》2013年第10期,第11~16页。参看冯晓青:《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探讨》,《中华商标》2007年第4期,http://www.fengxiaoqingip.com/lunwen/20070527/1388.html。

[58]例如王莲峰:《我国商标法名称的修改与选择》,《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期,第2~11页。邓宏光:《从公法到私法:我国商标法的应然转向——以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为背景》,《知识产权》2010年第5期,第24~31页。

[59]参看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制三十年》,《法学杂志》2009年第2期,第7页。

[60]参看吴汉东、王超政:《中国发展大局中的商标法修改》,《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第2期,http://www.cssn.cn/fx/fx_zscqfx/201310/t20131023_464409.shtml。

[61]只能查找到部分成员名单,如前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汪泽,商标局总局吕志华副局长。

[62]本章写作时间为2017—2018年。

[63]参看尹新天:《新中国的专利法从无到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37601/39412/zy39416/Document/1643318/1643318.htm,2018年12月20日访问。

[64]相关专利法修改过程的论文如冯晓青:《试论我国新专利法的修改背景、总体精神与立法宗旨》,《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3~7页。李红娟:《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的理论分析——以加强侵权保护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第100~107页。马宁:《从专利法三次修改谈中国专利立法价值趋向的变化》,《知识产权》2009年第9期,第69~74页。冯晓青:《我国专利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岳麓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第175~196页。

[65]参看国知局:《中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背景及过程》,《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第3~5页。

[66]参看郭禾:《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评述》,《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第11~15页。

[67]自GATT回合谈判时起,知识产权私人部门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发挥巨大作用。在TRIPS协议生效后,许多非政府组织也参与国际立法中。参看王太平、熊琦:《论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后TRIPS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5期,第134~141页。

[68]参看马一德:《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第2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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