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广告噱头的法治化思考与优化

网络广告噱头的法治化思考与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5月,成都“路怒族”当街打人施暴的视频传遍网络。毫无疑问,打人事件进入广告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商家以违法的暴力犯罪为工具进行商业性宣传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商家以违法行车和道路陋习为噱头来营销自己的车辆,这也是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成都打人事件社会舆情的逆转再次说明,我国网络法治化和道德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网络广告噱头的法治化思考与优化

2015年5月,成都“路怒族”当街打人施暴的视频传遍网络。当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对“路怒族”的谴责,以及违规行驶的危害之时,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竟然出现了以此为噱头的商品广告。这种广告营销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商业基本伦理和商业道德,已经侵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成都路怒打人事件为噱头的广告主要分为几类:一是推销售卖“成都挨打女司机”的同款现代轿车,并宣称“操控灵活”“超车别车强行变道毫无压力”;二是服装销售商宣传打人者穿着的同款短裤,表明“连续暴击装备”;三是宣传销售录像所用的行车记录仪等情况。

毫无疑问,打人事件进入广告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我国《广告法》第9条的规定,广告内容中不得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泄露个人隐私的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以及含有暴力的内容。

路怒打人事件充满戾气,对他人的当街暴打已经涉嫌构成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在内的相关罪名,是典型的负面暴力信息。商家以违法的暴力犯罪为工具进行商业性宣传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强调机动车要遵守交通规则,强行变道、超车和别车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商家以违法行车和道路陋习为噱头来营销自己的车辆,这也是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

成都“路怒族”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后,社会舆情从同情被打者,到支持打人者发生了逆转。逆转的原因,一是在于对打人者行车记录仪的曝光,显现出被打者曾多次别车,导致打人者“戾气”的暴增;二是通过违法的人肉搜索,曝光了被打者的所谓“开房记录”,导致公众对被打者的人品出现质疑。如果说行车记录仪的曝光涉及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利益的话,那么,对被打者开房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的曝光则是严重侵害到当事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互联网自媒体的发展速度过快,网络法治化和道德化进程稍显落后已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不少网民缺乏法治观念,网络戾气和网络暴力层出不穷。成都打人事件社会舆情的逆转再次说明,我国网络法治化和道德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个打人事件本应是违法性质,被打者已经遭受到了身体上的损害,网络曝光后,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安慰,反倒遭受了人肉搜索的二次伤害,甚至还出现了淘宝售卖被打者同款穿着、同款座驾的噱头营销。缺乏法治观念和基本同情心的网络舆论,再加上丝毫没有商业道德的网络广告,这一切确实令人感到遗憾,值得我们进行反思。(www.daowen.com)

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网络广告,特别是一些自媒体广告,不仅应该以《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约束自己,更应该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规范自己。网络广告中的商业伦理道德应该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广告法》中规定的公共利益相比,前者范围更广,既包括广告是否存在宣传违法违规的内容,也包括广告内容的价值取向问题,更加应该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情怀。

广告商业伦理道德的界限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位。广告内容和基本精神应该本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的核心价值观为道德基本标志。成都“路怒族”打人事件后,一些自媒体电商以宣扬“戾气”为噱头的广告行为,既没有遵循文明、和谐、法治的精神,也违背了诚信、友善的基本原则。这种违反道德标准的宣传广告,突破了社会道德可以接受的底线,反映出了这些商家的冷漠和对正义的漠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宣传,间接导致了被打者隐私权名誉权等相关权利的二次侵害,这与我国正在建设的网络法治文明和道德文明是相违背的。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法》约束的对象是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商家的广告行为,对那些利用自媒体营销的个体商家来说,还属于法律模糊地带。自媒体广告的监管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一方面,自媒体发布者的行为属于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范围,如果对其实施事先监管,可能导致侵害到表达自由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像是微信营销、微博炒作、淘宝商家违规宣传等情况就很难得到制止。因自媒体虚假宣传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甚至是传销事件时有发生,这就给立法者和执法者提了醒,是时候对自媒体广告进行有效监管了。

这个事件也给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立法工作提了个醒,即是否应该考虑加强对网络自媒体广告的监管,是否应该更加强调广告伦理建设。当然,自媒体广告还可以通过自律的方式来进行约束,不过,这种自律并非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还应落实在纸面上,是否可以通过网络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实际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公约细则来夯实落实基础。

网络自媒体广告道德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必须特别强调与网络诚信制度建设相结合。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宣传、违反商业伦理的宣传等也应被纳入到商家和自媒体的诚信评级中来。如果在自媒体发布者平台中建立征信机制,具体化信用标准,将广告商业伦理也纳入到这个标准中的话,才有可能真正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广告环境,才能真正避免网络冷漠与戾气的非法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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