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遏制互联网产业不正当竞争的优化方案

遏制互联网产业不正当竞争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次《办法》的出台正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之际,互联网广告作为目前互联网免费时代的商业核心,一直就是竞争法所重点关注领域,近年来,大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也都与商业广告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办法》第16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竞争的基本规范:第一,广告活动不得对他人合法广告进行限制。《办法》的出台,将重申互联网法治竞争环境,维护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遏制互联网产业不正当竞争的优化方案

本次《办法》的出台正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之际,互联网广告作为目前互联网免费时代的商业核心,一直就是竞争法所重点关注领域,近年来,大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也都与商业广告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办法》第16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竞争的基本规范:

第一,广告活动不得对他人合法广告进行限制。目前,互联网免费时代中广告收益是商业利益的核心,断绝了他人的合法广告收益,就等于侵害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实践中,大量存在利用技术优势、硬件条件、软件地位、市场份额等手段“掐断”其他竞争者广告收益的情形。特别是,个别企业擅自打着消费者权益的旗帜,违法拦截、阻断和屏蔽他人合法广告,谋取不正当利益。《办法》是工信部20号令的具体化和延伸,有望能够促进互联网竞争的法治化。(www.daowen.com)

第二,不得违法篡改、遮拦他人正常经营的广告,不得违法加载广告。实践中存在个别网络公司利用“插件”“外挂”“捆绑”等方式违法阻拦他人正常经营的广告,更有甚者会篡改他人广告或加载自己的广告,这种“借树开花”“借鸡下蛋”的做法不仅违反了《竞争法》相关规定,而且也给用户体验造成不利影响,危害到了互联网安全。《办法》的出台,将重申互联网法治竞争环境,维护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不得利用虚假数据等行为诱导错误出价,损人利己。第三方平台或发布者平台的数据统计应该是真实有效的,互联网广告信息的流量、点击和数据直接决定了出价方的成本,间接决定了消费市场的购买成本。所以,利用虚假信息误导出价的行为既是欺诈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办法》将其作为竞争秩序重要规则,这是有的放矢,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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