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从2010年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开始,逐渐加强了演员代言部分广告的法律责任,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该法第4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演员代言者责任范围,由《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扩大到“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由原来的“推荐”责任,提升至“虚假宣传或推荐”。
从我国对明星代言的立法趋势看,具有明显的加强监管的倾向。新《广告法》继续强化了这一监管理念,该法第38条将明星“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也作为推荐和证明的禁区。这是典型的强化广告伦理责任的立法形式,事实上,将明星代言产品或服务的诚信伦理标准上升为法律层面。这类广告伦理责任上升为法律的立法形式,既符合商业伦理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同时也符合比较法的立法趋势。其实,在欧美等很多国家,早已将代言者诚信作为广告合法与非法的重要衡量标尺,立法目的就在于强化代言者的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www.daowen.com)
不过,实践中的大量明星虚假代言案例,多存在演员被黑心商家欺骗的情形。很多演员在拍摄时甚至没有说过的话,在播出时经过非法剪辑、拼接、虚假配音等形式,让大众误以为是演员所说。因此,演员在代言合同中和实际拍摄、播出过程中,必须对所代言的广告进行全程监控,并保留相关存证。在代言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有播出的代言行为,必须经过演员及其律师的事先审核。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