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微博版权的讨论: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微博版权的讨论: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微博版权的怀疑主要是微博诸多与生俱来的特殊属性所致。可见,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护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微博虽小,确有版权。微博转载仅是一种传播手段,转载内容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因此微博版权仍归原始博主所有。

微博版权的讨论: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对微博版权的怀疑主要是微博诸多与生俱来的特殊属性所致。其一,微博篇幅短小,最多不超过140个字,如此短小的东西会有版权么?其二,微博信息的传播主要是通过博友之间的“金字塔形”放射性转载实现的,既然转载都是随意性的,那么怎么会有版权呢?其三,有的微博记录的仅是“流水账”,或者仅有几个表情,难道这些没有创意的表达也有版权?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版权所保护的作品核心判断标准——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思维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是“有形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应该享有版权。可见,法律并没有对版权保护作品的文字数量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微博虽小,确有版权。

从另一个角度说,既然法律要求微博作为作品保护的主要标准在于“独创性”,那么一些仅有单个“感叹词”“表情”或者“流水账”的简单文字表达,从性质上看并不具有独创性意义,从内容上看也不具有任何传播的价值,所以,那些过于简单的文字或符号不是版权保护的范围。此外,相互转载的特殊形式是微博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不能以转载的默许来判断权利人对版权的放弃,换句话说,允许并参与互相微博转载不仅不是否认微博版权的理由,恰恰相反,这正是权利人行使版权的一种特殊方式。

转载和转引是微博传播的两种重要形式,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却截然不同。从传统意义上说,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转载是典型的侵犯版权的行为。但是为什么在微博中转载却可以不承担责任呢?这是因为,微博传播途径就是博友的互相转载,这是具有微博常识的人都知道的事情,在一般情况下,互相转载也是每一个微博使用者所期待和支持的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讲,《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既然转载这种行为是博主所愿意见到的事情,那么即便是存在有侵权的性质,也是权利人故意或积极追求的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可责性。说的俗一点,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使用微博,那么就要遵守这里面的“游戏规则”。这种互相转载的传播方式从社会学理解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资源的分享与共享是微博勃兴的重要原因之一。(www.daowen.com)

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微博为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博友相互分享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转载既然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那么该行为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首先,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载行为须是无偿行为,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某些纸媒将微博整理发表的行为,必须得到版权人的授权,而且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就不是善意的转载行为,而是侵害版权的盗窃行为。最后,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请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我们分为几个层次来看: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者(网站)不是微博版权人。这是因为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上传服务,对作品创造性活动没有实质性作用,因此网站不是版权人。第二,转载者不是微博版权人。微博转载仅是一种传播手段,转载内容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因此微博版权仍归原始博主所有。第三,转引人具有部分版权。微博转引的目的在于评论,评论部分是转引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转引人对自己的评论部分享有版权,对转引原文部分则不享有版权。第四,现实中的人是版权所有人。实践中多存在一种网络虚拟特别现象——一个现实中的人可能拥有多个“马甲”,即网络上的多个身份。这些“马甲”用学术语言来说就是虚拟人格,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将虚拟人格作为诉讼主体对待,因此虚拟人并不是合法的版权人。所以,那些在网络上以各种虚拟人名义所发的作品,其权利归属仍属于现实中的人所有,在诉讼中也以现实人作为一方的当事人对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