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财新传媒为维护自身合法的网络著作权,将搜狐、和讯、新浪和凤凰四家网站诉至法院。包括四被告在内的多家网络媒体,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转载了大量财新首发的信息,其中不乏重大独家报道。
众所周知,重大题材的独家报道费时费力,历经艰辛,但相关侵权却易如反掌,在网络时代只要点几下鼠标即可完成。同样的传播环境,同样的传播内容,如果非法转载不能得到有效禁止的话,网络传播就会变成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长此以往,新闻创作就会枯萎,毕竟,没有人愿意去为别人做嫁衣。
共享、互联和创新是互联网时代的主要标志,其中,创新是共享和互联的基础,没有了创新,再多的共享也没有任何价值。尊重互联网版权,就是尊重和保护创新。特别是在新闻领域,尊重他人版权既是尊重新闻价值的表现,也是保护新闻传播的方式。前些日子的“今日头条”版权侵权事件尚未落下帷幕,日前财新传媒版权保护事件又再起波澜。令人奇怪的是,“今日头条”事件中的“受害者”,这回又变成了侵权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新闻的“搬运工”尚且涉嫌侵权,更何况是新闻的“偷取者”呢。
互联网版权侵权如此频繁,原因到底出在何处?从立法上看,我国互联网版权领域相关立法已经相对完善,特别是在2013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几乎完全涵盖了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所有类型和特殊方式。因此,网络版权保护领域并非无法可依,也并非无章可循。从行政监管和执法情况看,“剑网行动”仍余音绕梁,国家层面早已特别重视网络版权保护问题,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和遵守国际公约的积极态度。
说到底,问题还是出在司法领域。一方面,网络版权诉讼成本过高,在很多情况下,维权成本还不及所得收益,换句话说,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了。对于侵权人而言,与其与版权人长期合作合法经营,倒不如“生米做成熟饭”,反正也赔不了多少钱。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当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这个法律也就“行将就木”了。在版权侵权领域,我国司法机关似乎总是被“举证损失”束缚手脚,既不敢采用惩罚性赔偿,也不敢将纯粹经济损害和间接损失加进去。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在强调要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共利益”。其实,这里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特指在侵权中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并非指作为发布者的网站。实践中,一些法院混淆了网站作为版权侵权的“双重身份”,将网站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侵权的情形,错当成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情况。从财新传媒这起案件看,几个被告大都是作为内容提供者(ICP),主动发布这些侵权信息。因此,几个被告既不能以“避风港规则”来免责,也不属于法院“兼顾”利益的考虑范围。(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网络版权诉讼案件忽视了实质正义问题。的确,司法的程序性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但是,将程序性规则作为侵权的挡箭牌就另当别论了。记得数年前,新京报曾起诉浙江在线,结果被法院要求“分案处理”,即分成“7706”起案件单独起诉。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看得出来,整个浙江省一年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没有这么多,法院做出如此要求有违常理和法律常识。因此,刻板的追求程序和形式有时候会事与愿违,司法还应以效率和公正为先。网络时代信息流传得非常之快,尤其是新闻领域,今天的新闻,明天就是旧闻。很多版权案件,侵权人的策略就是一个字“拖”。用程序拖,用管辖异议拖,用举证时间拖,用二审拖。等拖到偷来的新闻变得毫无意义,拖到自己点击量得到的广告费早已数倍于侵权赔偿之时,再进行删除,再进行赔偿。这套所谓的版权“侵权战略”确实比较低级。因此,在版权侵权领域,著作权人应更多地尝试诉前禁令制度,避免自己损害扩大。我国施行诉前禁令制度时间还较短,个别法院还对此不甚明晰,这就更需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宣传的普及。
当然,诉前禁令是向法院申请,被侵权人也可以通过律师函等方式直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侵权通知。如同财新传媒在本案中做的那样,在诉请法院之前,已经向侵权网站发出通知。不过,律师函的效果相比禁令而言是非常局限的:在侵权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时,起到通知删除的效果,但在网站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时,如前所述,网站大可对此不屑一顾,毕竟律师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从网络本身来说,这是最好的时代,网络使新闻“飞起来”,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到自己喜欢的新闻。同时,这也是最坏的时代,网络让侵权变得更加廉价,经济利益成为行为准则,法律程序沦为帮凶,新闻理想变为一场又一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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