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电视盒子与电视回看功能
回看技术在法律上的纠纷并非现今社会特有,早在几十年前,美国著名的“索尼案”的争论焦点就是索尼录像机的回看功能是否违法。当时的美国法院认为,录像机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侵权用途”,其回看功能也不是典型的侵害版权行为。根据这个案子总结的“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公认的版权规则。
目前,我国的电视回看功能较之几十年前变化较大,但实质上并没有改变“非实质性侵权用途”性质,不应属于侵害版权的行为。如前所述,互联网免费时代的特点在于广告收益,电视回看和网络电视盒子功能并不会必然导致广告收益的减少,反倒会增加客户流量和广告播放次数,因此,对网络电视盒子和电视回看功能不宜认定为侵害版权。当然,如果在回看过程中恶意屏蔽他人广告,增加自己广告的话,那就是破坏了网络免费模式,当然属于侵害版权的行为。
(二)网络自制剧
互联网免费模式开启了版权全新的发展空间,版权人不需要作品被直接“买走”获利,通过点击次数和观看次数达到的广告收益往往更为丰厚。蜻蜓fm、喜马拉雅电台等网络广播节目集成平台大获成功的原因就在于此。合理借助互联网交互平台,以及版权收益方式的多种形态足可以支撑起网络版权新的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其他网站的转载并非一定要支付报酬,完全可以广告分成的方式做出,网民观看也无需付费,点击观看和接受广告本身就是变相的付费。可见,新的版权模式下版权人、传播者和网民三方可以达到多赢局面。
(三)“今日头条”模式属于侵害版权
“今日头条”客户端从表面上看虽然不是内容提供者,仅提供信息来源的深度链接,但是深度链接依然属于内容提供者。“今日头条”客户端所设置的链接内容事先都主动拣选,所以,“今日头条”客户端的性质为ICP。在侵权法上并不适用ISP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换句话说,“今日头条”侵害版权的行为不因事先未得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而免责,被侵权人也无需证明“今日头条”客户端对所推送的信息侵权是否“知道”。(www.daowen.com)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今日头条”客户端侵害版权行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侵权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今日头条”客户端侵权过错表现在:推送信息前是否与被侵权人有版权协议、事后是否有支付报酬的行为、侵权发生后事后是否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对链接原网页进行页面屏蔽等方面。可见,互联网背景下版权发展模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也不是法律的无疆地带。
(四)传统媒体如何应对互联网版权模式
首先,传统媒体应转变经营思路。互联网模式开启了信息互动和免费服务时代,如果仍以传统版权盈利模式,可能无法适应。传统媒体的转型应立足互联网模式,积极开发网络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同时,传统媒体在与其他网媒签署版权协议时,应从付费转载模式转逐渐变为广告收益分成模式。
其次,面对网络侵害版权的情况,传统媒体要敢于维权和正确维权。如前所述,网络侵权有着特殊性,网站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传统媒体在主张版权时要充分行使好“通知删除规则”,保存好相关证据。同时,应区别网站侵权属于红旗规则的具体适用类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维权。
最后,传统媒体需要适应新媒体时代发展趋势,应创建媒体自己的微信公号、微博和新闻客户端,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手机APP应用平台,以新技术改变传播习惯。尽管“今日头条”侵害版权的行为不值得称赞,但是,该客户端根据大数据算法推送出的,为每个用户“量身制作”的新闻模式确实值得借鉴。新闻已经不单纯是一个行业,而是一个产业。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传统媒体的转型势在必行,借助大数据和互联互通技术,完全可以将传统领域信息变为灵活多变的新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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