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短视频网站平台来说,一般都以用户协议的方式与视频制作者对视频的版权做了划分,平台取得视频的财产权利和合理使用的权利。不过,一旦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出现侵权情况,平台作为版权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其一,制作人是第一侵权责任人。在没有平台协助的情况下,制作人独立完成了视频并上传至网络,对视频的取材、编辑和发布具有完全控制力。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制作人发布的视频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本人应该依照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短视频平台具有技术中立性,其性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视频仅做形式审核,没有能力和义务对视频涉及的内容做实质审核,只要遵循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平台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在特殊情况下,短视频平台要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平台在对视频进行了编辑、排名、选择、整理和推荐等情况下,就要对视频的侵权结果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特别强调了“发烧帖”和“黑名单”等特殊规定。“发烧帖”指的是那些在一定时间内浏览量激增的情况,此时的平台有责任对点击量过高的短视频进行内容审核,否则,就可能“跳跃”过避风港规则,直接承担侵权连带责任。“黑名单”制度则是强调,对那些已经被证明过反复侵权的用户应该采取停止服务等措施,若是没有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那么,在该用户继续发布侵权视频后,平台就要承担连带责任。(www.daowen.com)
其三,在平台没有履行法律强制性义务时,要对侵权视频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我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平台应该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制度,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对所有发布的数据信息日志至少保存6个月,若是没有尽到相关强制性义务,平台除了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另一方面,平台应该依据《网络安全法》履行网络实名制要求,对视频上传者进行有效的实名认证,若是平台无法提供短视频上传用户真实身份信息,那么,按照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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