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链接侵权
“链接”原属于搜索引擎使用范畴,深度链接在网络版权上的适用已经超出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责任范畴。“今日头条”客户端的侵权模式是典型的主要利用链接侵权的方式,这种模式很容易将其在性质认定和法律请求权基础选择上造成混淆。如前文所述,搜索引擎的链接侵权责任一般属于ISP责任,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今日头条”等利用链接为主要侵权方式的行为实质是ICP行为,应使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既然“今日头条”主要从事的是ICP,即内容发布者角色,那么就应该懂得“内容为王”的新闻定律。网络产品做得再好,如果没有好的新闻内容作为支撑,那也是无源之水。版权法要求尊重作者的权益,并非单纯为了作者的经济利益,而是在于鼓励创新,鼓励更好的作品出现。如果所有人都用“今日头条”的新闻发布模式规避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那么,长此以往将无人再做内容,毕竟,没有人愿意只为别人做嫁衣服。长久以来,“窃书不算偷”的思想一直误导着中国版权保护之路,从影视剧到文学作品,从新闻剽窃到科研抄袭,我国因版权保护乏力造成的“软实力”弱化的苦果直至今日都未消除。[17]
(二)网络版权人的认定
网络版权与传统版权不同之处在于版权方不明,或者版权授权方不明确。网络上作品的来源多种多样,既存在传统媒体在网络发布的作品,也存在网民在自媒体上发布的作品,同时还存在直接发布者和转载者混淆的情况,这就给网络版权保护造成了困境。(www.daowen.com)
首先,传统媒体版权和授权的范围。传统媒体作品的性质有直接版权人和间接版权人两种:前者是媒体工作人员直接编写的作品,以及通讯员、评论员等职务作品,这些作品的版权归属是媒体本身;后者是媒体接受社会投稿、转载等作品。此时,媒体版权范围要依靠与实际作者之间的协议或行业惯例来判定,一般情况下,作者本人拥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等,媒体拥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不管媒体拥有以上两种版权的何种类型,都拥有维护自身版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也拥有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和获益的权利。
其次,网民在自媒体上发布的作品。这些作品版权人属于网民本人,不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论坛管理者,都没有代替网民行使版权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时,网络版权的合理使用必须以支付报酬为标准,网媒对这些作品使用后不支付报酬,或者侵害到作品人身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自媒体互相匿名转载,或网民转载其他媒体作品,或无法找到确实出处或无法联系实际作者的作品,网络版权的使用应强调事后的财产弥补。版权法的主旨不仅在于保护版权和鼓励创新,更在于鼓励传播。“已在报刊上或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进行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摘编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和出处。未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构成侵权责任。”[18]可见,对这些已经公开发表作品的传播是第一性的,只要没有侵害版权人的人身权并支付报酬,这些传播是可以被法律所允许的。因此,“今日头条”客户端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基础,并不在于其扩大了作品的传播途径,而在于其事先没有与版权人达成协议,事后也没有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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