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转载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是媒体具有过错,同时,又因为媒体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过错进行一定程度的抗辩。我们在强调媒体转载审核义务的同时,也应该避免侵害到媒体在表达自由领域的属性。
(一)转载者已经尽到合理审核义务
有证据证明媒体对转载的信息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因其他无法预料的原因,致使转载报道失实的,媒体不承担法律责任。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构成要件是:
(1)媒体内部存在健全采访、编辑、审核、刊发制度和强化终审责任制度;
(2)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已经按照相关制度对转载内容进行过必要的审查和核实;
(3)由于媒体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核实被转载内容的事实真实性;
(4)转载报道的同时存在其他多个可确信的消息源。
(二)转载内容基本真实
媒体转载的内容基本真实,指的是新闻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要求转载媒体在对转载内容判断上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判断转载是否真实,并不要求其转载的事实“全部”真实,而是转载的事实“基本”真实即可。尤其是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转载中,不能以媒体存在少量过失就作为判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而应该以转载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进行衡量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转载内容基本真实的豁免理由不适用于涉及信用权和隐私权的事件之中,因为此类转载内容越是真实,损害结果越是巨大。
(三)对权威消息的转载
媒体对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职权行为或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消息进行转载的,只要其报道客观准确,没有增减、歪曲、片面和臆想,就不承担转载责任。权威消息来源的构成要件是:(www.daowen.com)
(1)消息源是国家机关等权威机关;
(2)消息的真实性由发布消息的权威机关负责,转载媒体不必进行调查核实;
(3)媒体转载时未添加其他不实信息、诽谤侮辱性文字,没有使用引人误解的不当标题,也没有对内容进行删减。[7]
(四)转载时注明了内容属于推测的事实和传闻
为保证媒体报道的即时性,其转载时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受到影响。一般认为,出于对保障言论自由通畅的考虑,在转载者存在微小过失的情况下,不宜对其苛以法律责任。推测事实和传闻作为豁免事由应具备严格的构成条件:
(1)转载时注明该转载消息未经核实;
(2)转载的消息不会产生可能导致社会经济巨大震动的影响;
(3)转载时未经审核是因为新闻的时效性,客观上存在无法准确核实的困难;
(4)媒体对转载内容已尽到基本审核义务。
(五)转载的肖像和姓名具有新闻性
自然人处于具有新闻性的事件中,媒体为转载该新闻,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或者姓名的,不承担侵害肖像权或者姓名权的侵权责任。但是,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和自然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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