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法上讲,转载是媒体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抗辩事由,能够对抗部分侵权责任请求,是减轻责任的抗辩,具体构成要件是:
(一)有合理的转载源
转载作为抗辩事由的核心基础在于媒体对转载源的“合理”信任。“合理”主要表现在转载源的可靠性、消息的可信性和对消息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评估性。
转载源的可靠性是针对消息源本身资质来说的,一般来讲,越是权威的消息源越值得信任。比如,政府部门作为信息源在新闻理论中被称为“权威消息源”,转载政府部门发布的消息即便事后证明该信息为虚假,转载媒体也不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权威消息作为媒体抗辩事由的前提是以“权威部门”名义所发布的消息,而非“权威媒体”“权威人士”或者权威机关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其他非机关名义发布的消息。所以,媒体在转载引用政府官员的表达之前,首先要考察其表达之时的身份,即是作为政府发言人,还是以个人身份表达,对于后者言论的性质,不能适用“权威消息”。
消息的可信性说的是从新闻从业者基本素养对该消息的可信程度进行的判断。新闻真实是基本判断标准,新闻真实不等于事实真实或法律真实。前者可以存在客观上因为时空原因造成的瑕疵,后者则不允许存在偏差,否则相关人员和部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消息的可信程度客观上决定了媒体的审核义务,对于那些越是从专业角度值得深究真实程度的消息,媒体审核义务也就越大。
消息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评估是决定转载媒体审核义务大小的关键所在。对待那些一经公布就可能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引起重大社会动荡、经济动荡等的消息发布,不仅需要严控把关,而且还需在转载发布前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值得注意的是,媒体转载抗辩只针对媒体对媒体的转载,对于媒体对个人消息源的转载,在本质上属于采访报道,属于主动发布而非转载,因此不能以转载作为抗辩事由免责。同时,媒体对来自网络、网民或非法出版物的转载,也不能进行有效抗辩,此类转载行为因缺乏可靠消息源而丧失了转载作为抗辩事由的核心基础。(www.daowen.com)
(二)转载信息与原发信息一致
转载作为抗辩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转载信息保持原发信息的“完整性”。这种“完整性”不仅包括原文一致,而且包括配图、标题和评论一致。在网络转载侵权中最常见的类型就是,转载媒体擅自更改标题,这就是所谓的“标题党”,以更改标题“吸引眼球”的代价就是,该转载行为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在近来发生的“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事件中,该虚假消息被很多网站转载,有的网站擅自更改标题,更有甚者竟然移花接木地随意配图引人误导,这些都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事后也不能因为转载而免责。
至于转载后加评论是否侵权的问题,需要从转载媒体的过错程度进行考虑,如果转载媒体缺乏对虚假信息的基本判断,评论目的在于传播该虚假消息的,当然不能免责。反之,如果评价是基于客观判断而非主观臆断或妄加揣测,则可以用转载进行抗辩。
(三)转载内容形式合法
转载内容形式合法主要是指,一个具有基本媒体职业素养的人,从表面上看不出存在侵权内容的可能性。如果从转载内容形式上就可以判断出可能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瑕疵,那么转载者也不能因此免责。比如,在“艳照门事件”中,有些媒体不仅对该事件进行评论和报道,而且对相关侵权帖子进行转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艳照”既侵害了他人合法隐私权和肖像权,同时也属于淫秽物禁止传播,所以,那些非法转载的网媒当然不能以自己不是侵权帖子的原发者进行抗辩。
媒体转载时只有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才可以用“转载”进行减轻责任的抗辩,同时,如果媒体在转载时没有构成上述要件的,转载不仅不能成为抗辩事由,而且还会成为媒体承担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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