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储存空间服务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影响及优化方案

储存空间服务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影响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权利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应知”情形,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在网络实名制背景下,网站滥用避风港规则侵害新闻作品版权的情况将会大大减少。新闻作品中最常见的侵权方式,就是侵权人以深度链接的方式,在用户对跳转页面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版权。前三项行为性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第四项则属于商业惯例。

储存空间服务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影响及优化方案

新媒体传播实践中,网络平台从发布者的身份逐渐变成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服务者身份,诸如,“三微一端”的传播方式,网络服务平台并不直接提供内容,所有网络信息内容均由自媒体自行发布。司法实践中对利用网络储存空间侵害版权的情形,主要适用著作权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实施的《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备,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其一,侵权内容的上传者、传播者和管理者主体分离。对于侵权人并非单一主体的情形,权利人维权时应以平台管理者为“通知”主体,要求其履行法定的断开链接、屏蔽或删除的义务,并同时要求平台提供上传者和发布者的真实身份。若平台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应为扩大的版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平台不能提供上传者和传播者真实身份信息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侵权多主体的情况下,新闻作品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既可以是上传者、传播者或平台管理者,也可以将上述主体作为连带责任承担者主张权利。

其二,平台滥用P2P技术侵害新闻作品版权的。个别网络平台以私开“小号”等方式,滥用避风港规则,以“网民”的名义上传他人作品。此时,权利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应知”情形,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以往在网络实名制没有落实时,判断平台是否以“小号”自我上传的情况比较困难,现在则不同,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到国家网信办出台的“账号十条”,再到刚出台的《网络安全法》都强化了平台落实网络实名制的义务。在网络实名制背景下,网站滥用避风港规则侵害新闻作品版权的情况将会大大减少。

其三,“今日头条”推荐模式的维权类型。新媒体传播中,平台除了提供存储空间外,还会针对用户平时网络行为的大数据分析,以“非人工”的方式推荐用户可能感兴趣的新闻热点信息,“今日头条”是最典型的一种类别。这种模式下,平台仅提供储存空间服务,所有内容均为其他媒体或网民“头条号”所刊载,从法律性质上讲平台仍属于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者。不过,“今日头条”模式下的阅读方式仍是以平台推荐为主,按照《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存在“推荐”的行为就应该属于“红旗规则”,即“应知”作品是否侵权的类别。因此,在这种模式下的新闻作品权利人可以不经过“通知删除”程序,直接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www.daowen.com)

然而,“今日头条”模式在传播中的优势在于,平台提供的是点击“跳转服务”,即用户的点击会直接跳转到目标页面,而非“复制粘贴”的“克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的平台性质就是用户阅读的“引流”模式,这对于网络信息传播,特别是新闻作品突出实效性的快速传播具有巨大优势。因此,在媒介融合的“点击为王”背景下,新闻作品权利人应善用这种“导流模式”,以流量优势换取收益。当然,这应该在新闻作品权利人本身的授权范围下进行,若有侵权人非法传播行为,权利人即可以向平台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侵权人直接主张权利。

其四,以深度链接的方式侵害版权。深度链接是指“绕过”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网站分页的方式。近年来,国内外关于“深度链接”的版权纠纷案屡见不鲜,绝大部分的判例都认定,提供深度链接者就是版权直接侵权人。新闻作品中最常见的侵权方式,就是侵权人以深度链接的方式,在用户对跳转页面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版权。

实践中,很多作品内容里以文字附带其他文章链接、内容附带音视频链接、附带图片信息链接等方式设置深度链接。从技术角度看,深度链接会简化浏览程序,方便用户使用,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深度链接也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络传播中,并非所有的新闻作品深度链接都是侵权行为:①为介绍作品和评论作品附带的原文链接;②链接的内容本身属于时政类事实性描述新闻;③链接目的在于为报道其他时政类新闻,不可避免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④点击连接时,提供链接的平台有相应的“跳转”提示。前三项行为性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第四项则属于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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