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作品财产权保护的创新渠道

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作品财产权保护的创新渠道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分为两大类:一是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即修改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等权利;二是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即使用者向版权人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过,在媒体融合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理念发生了重要变化,网络传播环境中的新闻作品保护观念必须予以调整。新闻作品的权利人获利渠道完全可以按照“转载流量+广告联盟”的方式进行。

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作品财产权保护的创新渠道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分为两大类:一是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即修改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等权利;二是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即使用者向版权人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过,在媒体融合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理念发生了重要变化,网络传播环境中的新闻作品保护观念必须予以调整。

第一,直接支付报酬转换成流量为王。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流量变现是不可能的事情,随着“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的出现,流量变现通过精准广告、广告联盟、打赏等方式逐渐变为现实。新闻作品的传播最终受众是用户,用户也是互联网经济体中的核心构成,特别是在关注度经济和围观效应的背景下,足够大的流量就意味着传播者通过大数据获利的可能性增强。

流量为王的基础是大数据商业化使用,目前主要是通过cookies的精准营销完成的。新闻作品的版权报酬支付方式,完全可以通过作品权利人与传播平台之间的合作完成,用间接流量广告分成方式,代替直接给付报酬。以门户网站为例,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门户网站属于“二类网站”,本身不具备采编发布时政类新闻的资质,但却拥有大量用户,用户也大多以门户网站新闻端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所以,拥有时政类新闻采编权的“一类网站”与仅拥有转载权的“二类网站”之间是优势互补关系。互联网广告是门户网站的主要变现渠道,若能够以转载新闻作品点击量所获得的广告流量分成的话,原创作品权利人可获得的收益远比直接给付报酬可观得多。

第二,广告联盟的支付模式。媒体融合背景下的传统媒体转型,大多采用公众号、客户端等“三微一端”的方式进行。新闻作品的权利人获利渠道完全可以按照“转载流量+广告联盟”的方式进行。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将广告联盟的主体分为“需求方平台”“信息交换平台”和“媒介方平台”三大类,其中新闻端就属于“媒介方平台成员”。媒介方平台成员就是广告联盟中向用户展示广告的最终场所,影响客户端收益的就是流量的多少,一般而言,点击量越高,越能增加获取广告联盟商业信息的收益。可见,在新闻作品传播中,转发和转载客户端或公号的内容,也就是间接增加了作品的商业价值

必须强调的是,广告联盟的版权获利方式仅限于版权人用自己客户端或公众号发布新闻作品的情况。以微信公号为例,微信原创的申请保障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转发或转载并不会损害作品引流问题。转载越多,客户端的用户数量也就会越高,点击量越高意味着广告联盟的获利就会越大。同时,按照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媒体客户端作为广告联盟对广告法上的责任很低,不承担广告发布者责任,这对于客户端的运营成本和广告审核成本都非常有利。(www.daowen.com)

再深入一下,广告联盟若与大数据cookies采集用户偏好相结合,衍生出针对不同受众精准营销的话,互联网广告联盟就是完美的新闻作品版权获益模式。然而,精准营销对媒体平台的技术限制和隐私法要求比较多,并非每个新闻客户端都有这样的数据处理能力。

第三,嵌入式广告的可行性。嵌入式广告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加入广告文字、图片、视频或链接。对于缺乏客户端和广告联盟的新闻作品权利人,在新闻作品中嵌入式的加入广告有利有弊。有利之处在于公号原创保护技术条件下,转载者是不能人工去掉嵌入式广告的,这就决定了转发必须是包括广告在内的传播,会增大权利人的广告收益。当然,弊端也同样存在,在新闻作品中的嵌入式广告会影响到美观和作品的严肃性,在媒介素养和新闻伦理上会引发批评争议。

嵌入式广告也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与传播平台事先约定,广告展现在传播过程中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作出调整。然而,媒体对嵌入式广告发布的广告法责任风险比较大,属于广告发布者责任,需要承担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出现问题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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