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闻作品也拥有版权

新闻作品也拥有版权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新闻作品本身没有版权可言。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的分类还不够科学,没有体现出新闻作品事实部分和创造性创作部分的本质区别,这也造成了新媒体传播中对新闻作品侵权的主要原因。其次,从新闻作品本身看,大多数作品都是在事实类信息基础上的二次创作,本身就具有著作权法体系中所称的“独创性”,当然应该具有独立的版权。

新闻作品也拥有版权

现在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新闻作品本身没有版权可言。这种观点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时政类新闻合理使用的规定;二是关于社会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时政类新闻属于公众知情权范畴,不应予以版权保护。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时政新闻”应该指的是事实类新闻,主要是对新闻事件时间、地点、人物、活动等纯粹事实性质的描述。实践中,这类纯粹事实性描述的新闻信息所占时政新闻类比例并不大。在新媒体传播过程中,社会更关注的是事实类新闻背后的信息,诸如事件背景调查、深度访谈报道、人物报道、事件评论、专家观点等。这些新闻作品的类别成分比较复杂,大都是基于新闻事实性描述的深入加工,不能按照著作权法体系时政类新闻划分标准“一刀切”式地进行判断。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的分类还不够科学,没有体现出新闻作品事实部分和创造性创作部分的本质区别,这也造成了新媒体传播中对新闻作品侵权的主要原因。从理论上讲,新闻作品与时政类事实新闻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统称,既包括后者也包括衍生类作品。著作权法体系提及的时政类新闻不能作扩大解释,必须限定在事实类新闻信息之上。从比较法上看,《意大利版权法》规定时政类新闻作品“在注明出处和不违背新闻业惯例的前提下可以复制新闻报道”。新闻行业惯例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的前提,业务惯例本身就可以将事实类报道和创造性报道作出区分,更有利于以版权的方式鼓励新闻作品深化创造。(www.daowen.com)

其次,从新闻作品本身看,大多数作品都是在事实类信息基础上的二次创作,本身就具有著作权法体系中所称的“独创性”,当然应该具有独立的版权。需要额外说明的有两点:第一,评论性新闻作品中对时事类新闻的引用,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范畴,评论作品不属于汇编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单独作品。第二,职务作品中,著作权人的判断应以是否为职务行为作标准,不能仅以作者身份作为单一判断标准。实践中存在记者、通讯员、评论员等以个人名义对一些事件的评论,或以个人自媒体发布的作品,这些作品著作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明或职务单位事先有约定的,应该认定是作者本人。因此,一旦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权利人就可能会有两个:作者本人或职务作品中的单位。

最后,从公众知情权角度看,强化新闻作品版权更有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在新闻信息传播中,新闻作品的制作成本无疑是最高的,对作品的前期投入和媒介素养的要求极高。新媒体时代中,传播渠道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大量平台类传播集中涌现,流量与渠道的变现能力远比创作快得多。不过,忽视内容创作的传播就会变成无源之水,若创造性内容没有了保护,新媒体传播也就变成了“标题党”和“口水党”,缺乏内容的公众知情权更是无从谈起。因此,保护和鼓励内容创作的基础就是加强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版权保护得越好,内容创作就会越多,公众知情权也就会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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