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第四节 腾讯诉oppo竞争案反思

第四节 腾讯诉oppo竞争案反思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近,腾讯将oppo以不正当竞争案由诉上法院并申请了诉前禁令。本书认为,oppo的弹窗行为符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消费者因误导选择了其他产品,或者已经安装腾讯产品的消费者因oppo的错误弹窗指示更换了目标产品,这在本质上讲就是欺诈。该规定第6条明文规定平台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节 腾讯诉oppo竞争案反思

自我国1993年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范市场行为和促进法治竞争中一直在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我国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互联网经济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要对象也从线下逐渐转换到线上。因此,2016年底正式开始的竞争法修法也把互联网竞争作为本次修法的重要环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新增加了互联网竞争专条,将“以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作为新增规制范畴。按照草案的规定,以技术手段影响干扰互联网竞争秩序的类型有四大类。第一,非法插入链接或强行跳转的;第二,误导、欺骗、强制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合法网络服务的;第三,干扰或破坏他人合法网络服务的;第四,恶意不兼容的。

以上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是对近十几年来我国互联网市场竞争实践的总结,是近年来“安智诉华为”“小米诉奇虎”“奇虎诉小米”“应用宝诉vivo”,以及“3Q大战”和“3B大战”等案件在立法上的反应。同时,草案也是工信部20号令《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5条的立法确立。从《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角度看,草案网络竞争专条是用户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在竞争法上的延伸。

最近,腾讯将oppo以不正当竞争案由诉上法院并申请了诉前禁令。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既涉及互联网竞争,也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以下几点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按照现有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oppo利用手机自带的商店,在用户试图下载腾讯手机管家时出现了四次弹窗提示。第一次弹窗出现在用户下载腾讯手机管家之时,以“病毒、广告、手机损害、数据丢失”等词语向用户展示;第二次弹窗出现在安全扫描之时,吸引用户放弃安装,跳转到oppo自己的软件商店;第三次弹窗出现在用户下载完成后,oppo增加了登录自己的账号为门槛,强制要求用户在使用腾讯产品前登录注册oppo账号;第四次弹窗发生在用户登录oppo账号之后,引诱用户重新回到oppo自己的软件商店重新下载应用。

以上四种弹窗行为,均发生在用户通过oppo手机下载使用腾讯手机管家APP之时,可以说是贯穿始终,从下载刚开始的“恐吓性”词语,到下载完成后的误导性引诱,再到强制用户登录oppo账户,最后是“软硬兼施”的拦截导流。弹窗的过程环环相扣,足以让用户对腾讯产品产生怀疑、恐惧,最后达到引诱、拦截用户导流至自己商店之目的。本书认为,oppo的弹窗行为符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www.daowen.com)

第一,弹窗行为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草案)》所称的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合法网络服务或产品的规定。普通用户俗称“小白”,他们对网络安全和隐患常识性知识并不多,往往会通过所信赖的手机品牌端来判断某一互联网产品的安全性。四次违反常理的弹窗“拦截”,足以让“小白”用户对他人合法产品产生恐惧和抵触,再通过导流方式“抢夺”本属于他人的用户群,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择肥而噬”行为必然导致合法竞争萎缩,从口碑经济衰退至移动终端的截流经济。

第二,弹窗行为的用词已经涉嫌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既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侵害商誉的侵权行为,甚至还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行为。尽管我国对商业诋毁在竞争法、民法刑法等方面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互联网竞争中商业诋毁却以各种方式存在着。本案中oppo的提示行为,看似是对用户网络安全的保障义务,其实则不然,这种“病毒、广告、手机损害、数据丢失”等形容他人合法产品的词语与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个范围。尤其是对用户下载网络产品的全过程中,都充满了缺乏真实性的恶意评价,其目的就是为了拦截用户使用,将消费者引导至自己的软件商店。这种缺乏事实根据,为了商业竞争目的之商业用语不属于言论自由和公正评论范围,是基于商业竞争目的做出的,诋毁的目的也不是安全提醒,而是将消费者引诱至自家软件商店。所以,不论从目的性还是表现性上,本案中oppo的弹窗表达均涉嫌商业诋毁行为。

第三,诋毁、拦截和引导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网络商店下载的产品,虽然大量都是免费产品,但就其互联网免费经济时代的特点看,免费下载的用户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案中的用户既是oppo手机产品的消费者,也是腾讯等其他第三方应用的潜在消费者。作为oppo的消费者受到平台的误导和引诱后,极有可能改变初衷,换做使用oppo产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并非是基于自己意愿,而是在oppo一系列引诱行为后的误导。消费者因误导选择了其他产品,或者已经安装腾讯产品的消费者因oppo的错误弹窗指示更换了目标产品,这在本质上讲就是欺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这类欺诈行为也赋予了消费者维权的权利,4倍赔偿和不低于500元的赔偿额是消费者维护自己权利的直接法律依据。此事件中,当地消协和中消协也可以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权利,对涉案企业进行约谈,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不法弹窗违反了国家关于APP管理的强制法。国家网信办在2016年发布了《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第6条明文规定平台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工信部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中将“公平竞争”“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规定明确做出了规定。无论是APP新政还是暂行规定,都无一例外地强调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商业诋毁、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权利人诉请至法院之外,国家网信管理部门和工信部门也有权依法对此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在于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于促进竞争,确保市场竞争秩序在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环境中进行。择肥而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看似会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但这对于整个行业发展而言却是非常有害的。“小赢靠智,大赢靠德”,商业道德并非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将诚信作为企业的行为底线,越大的用户群体就意味着越多的社会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舍本逐末、杀鸡取卵地获取商业利益。希望我国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生态竞争的新局面,既做到鼓励竞争,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也要做到严格执法,加大对违反竞争法和商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力度。只有违法成本高过违法收益,互联网竞争市场才会真正清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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