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交化电商与用户权益的优化探讨

社交化电商与用户权益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看,朋友圈售卖的商品或服务也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络购物的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当然也应适用于朋友圈。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鲜活商品、电子产品、书刊报纸、专门定做等特殊商品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如果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原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卖家应承担三包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朋友圈商品出现致人损害或造成财产损害的,这就属于产品责任了。

社交化电商与用户权益的优化探讨

微信朋友圈是基于熟人社会交流需求而研发的工具,这也是朋友圈区别于微博、空间等平台的重要特点。俗语说“观其人,看其友”,特别是在中国社会,一个人的朋友圈构成,往往决定了这个人的社会层次和价值取向。

近年以来,朋友圈逐渐演变成了“生意圈”,据《南都》调查显示,90%以上的人的朋友圈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做生意”的现象。利用朋友圈做生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关注微店公号注册自己的微店;二是通过朋友圈宣传自己的产品,寻找交易机会。从支付货款角度看,也有两种支付方式:一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还有一种是利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通过微店购买的商品,可以退货退款,但需要卖家同意。在实践中,大多数的朋友圈买卖活动,都是以微信作为广告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宣传,然后进行线上一对一联系,谈妥条件后,才会进行最终交易。

把生意做到朋友圈中来,本身就值得商榷。因为,朋友圈的价值就在于熟人社会的熟络关系,在于朋友、亲人之间的关注和互动。没有人愿意看到屏幕被各类“代购”“广告”所占据,也不会有人以购物的心态去逛朋友圈。可以说,朋友圈演化成生意圈确实是始料未及的事情。不过,朋友圈做生意也有很多优势。首先,朋友圈都是熟人,相比淘宝的评级等级来说,熟人之间的信任是最佳的交易基础。其次,朋友圈相对封闭,里面很神奇,不乏大量民间能人,很多内部交易,或紧俏商品的出炉都是自朋友圈始。最后,朋友圈可以将松散的买卖关系牢固化,变为长期、持久的合作关系。

然而,尽管朋友圈的生意经似乎有很多好处,也无法回避在朋友圈里被骗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有几种类型:第一类型是买到假货。假货也有很多种类型,有的是高仿货,有的是冒牌货,甚至还有的是以次充好的残次品。第二种类型是虚假宣传。朋友圈里的经营者大都是个体私人,他们既没有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也没有实体经营店,对所经营产品的“广告词”往往夸大其词,说得天花乱坠,实际结果大都名不副实。第三种类型是缺乏售后服务。朋友圈的卖家进货渠道特殊,很多都是海外代购或特殊渠道,一旦产品出现问题,这些“水货”基本上没有售后保障,更谈不上三包服务。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看,朋友圈售卖的商品或服务也属于该法的保护范围。特殊之处在于商业主体大都不是工商登记的法人,又因为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性,例如水货,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也很难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即使可以维权,朋友圈的熟人性质也会或多或少地妨碍消费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大多数人只能采用默默忍受和下次不再购买的消极办法。

解决朋友圈生意经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www.daowen.com)

首先,应选择货到付款或支付宝等方式支付。从实践看,在朋友圈的交易方式中,支付宝等方式占了大多数,这也是为杜绝欺诈返款做的预备。不过,一些基于信任关系的交易,或者一些例如海外代购等形式,都需要提前打款或微信支付。如果是微店的话,消费者可以在不满意时选择申请退款,但是,如果是纯粹个体“地摊”的话,则很难申请退款了。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方式,或者先预支部分金额。当然,消费者也应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截图、聊天记录、商品展示和相关广告宣传信息,以备事后维权所用。

其次,避免轻信宣传。根据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公民个人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发送广告,而且这部分广告内容很难适用事前监管模式,最多只能事后监管。因此,朋友圈里的促销宣传是有很大水分的。如果出现商品与宣传并不相符的情况,消费者也很难通过“差评”“投诉”等方式表达出来。这就需要消费者在朋友圈购物更加谨慎:一方面,要基于可靠的信任关系,不能将“摇一摇”得来的好友,或者被人主动加上的好友作为信任之人;另一方面,也不能偏信商家自己所谓的“截屏”宣传,要知道制作好评的截图截屏在技术上是“小儿科”,商家“王婆卖瓜”的自我炒作往往是暴露产品可能存在问题的预警,从经验上看,越是自我宣传离谱的卖家存在的问题也就越大。朋友圈里的广告与现实不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都是卖家同一人,缺乏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也缺乏其他买家的评价体系。这样的宣传不言而喻,是非常不靠谱的。那么,从法律上讲能否对这些宣传进行一定制约呢?这也是我国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尚在考虑的问题。毕竟自媒体营销也属于表达自由的一部分,也因为主体非工商登记者,执法部门也很难做到有效监管。好在朋友圈相对封闭,口碑在朋友间传递非常重要,只有认准信任基础,才可以进行交易。

最后,产品问题的应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网络购物的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当然也应适用于朋友圈。7日之内,不问原因和理由,只要买家改变主意就应该全额退货退款,运费和其他费用由买家承担。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鲜活商品、电子产品、书刊报纸、专门定做等特殊商品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

如果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原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卖家应承担三包服务。不过,对于水货,或者海外代购,一般在买卖之前卖家和消费者之间都有特别约定,很难适用三包服务。因此,朋友圈代购的,或者买非正规渠道水货的消费者,要额外谨慎,出了问题只能自己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朋友圈商品出现致人损害或造成财产损害的,这就属于产品责任了。卖家或生产者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生产者难以联系或无法联系,那么,朋友圈里的卖家“朋友”,就会惹上连带责任的风险。所以,朋友圈里生意更应谨慎,因为买卖做得不好,可能连朋友也做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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