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安宁权的现状与发展

网络安宁权的现状与发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侵权案件权威调研报告”,针对网络日益猖獗的“垃圾邮件”和“骚扰信息”正式提出“网络安宁权”的概念。在我国,网络安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经被写进网络自律公约,写进了常委会决定,这次又进入了法院的调研报告。不过,涉及网络安宁权的司法判例至今仍未出现,网络安宁权能否真正作为法院立案的案由还不得而知。

网络安宁权的现状与发展

2013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侵权案件权威调研报告”,针对网络日益猖獗的“垃圾邮件”和“骚扰信息”正式提出“网络安宁权”的概念。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将公民生活安宁的权利作为新型人格权在网络上予以保护,标志着网络安宁权将作为网民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一样,同属于司法保护的范畴

安宁权原本属于一种发展中的人格权,是民事法律理论上的概念,专指公民拥有生活安宁的权利,即公民有权利拒绝接收垃圾邮件、骚扰短信等可能侵害正常生活安宁的行为。从国外比较法来看,国外大多数国家将安宁权保护作为公民人格自由权利的延伸,大都在20世纪就通过了旨在保护公民安宁权的“反垃圾邮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德国甚至为此专门成立了反垃圾邮件的政府部门。

相比之下,我国对安宁权的保护一直发展缓慢,直至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垃圾邮件已经成为网络“毒瘤”之时,一些网络自律组织和法律概括性规定才开始逐渐出现。我国首先正式提到“网络安宁权”的自律性规范是2012年5月28日正式实施的《新浪微博社区公约》。在该公约中,网络安宁权作为网民基本权利之一,被正式实施到这个涉及5亿多微博用户的虚拟社区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新浪微博社区接到涉及安宁权被侵害的举报已经多达数万起。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垃圾邮件、商业广告、恶意不间断@他人或“私信”他人。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首次将网民安宁权正式写进法律,是在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关于加强网络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将网民拒绝接受垃圾邮件权利明列其中,并强调了责任主体和违法责任承担。(www.daowen.com)

然而,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仅是对保证安宁权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司法操作效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实践机关将网络安宁权的正式提出,实际上是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关于加强网络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决定》的体现,同时,也反映出了网民对自己的网络生活不受骚扰渴望的实践总结。

强调网民拥有网络生活的安宁是世界各国司法保护的一致重点,各个国家甚至苛以违法者刑事手段加以保护。在我国,网络安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经被写进网络自律公约,写进了常委会决定,这次又进入了法院的调研报告。不过,涉及网络安宁权的司法判例至今仍未出现,网络安宁权能否真正作为法院立案的案由还不得而知。因此,对网络安宁权的保护绝不能仅停留在“纸面”,更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案由真正落到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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