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使用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注册账号是前提条件,在《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实名注册背景下,用户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最终生成并获得网络账号。从严格意义上讲,网民的网络行为实际就是账号行为,互联网账号既关联着用户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注册信息等重要个人信息,也包含着用户的行为信息、使用痕迹信息等数据信息,所以说,账号关乎用户的“身家性命”的提法并不为过。
互联网账号的重要程度可想而知,特别是在手机等移动互联网环境中,网络账号几乎等同于关乎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命脉”,一旦被窃取或泄露,后果将不堪设想。从常理上讲,用户注册产生的账号,相关权利当然属于用户自己所有,账号注销权理应包含在内。不过,在实践中却广泛存在用户只能注册生成账号,无法彻底注销账号的情况,这又是为什么呢?
一般来说,用户无法彻底注销账号的根源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提供相关服务。在技术上,注销账号理应与生成账号一样简单,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提供这种服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第一,出于市场价值的考虑,网站只愿意“增加”用户,不愿意通过注销程序“减少”用户。在关注度经济和用户为核心的网络经济中,用户数量往往影响一个网站的市值,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设置初衷,就是为了避免用户流失。第二,出于用户账户安全角度,网站很难判断发出注销账户之人是否为用户本人。毕竟网络账户内虚拟财产等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比较大,一旦出现第三人违规注销,真正的用户权益受损后,网站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网站为了保护自己免于诉累,为可能发生的诉讼保存证据。一旦出现网络侵权事件,网站需要依法向法院提交侵权人相关信息和网络行为相关数据,若是允许账号注销,网站就可能因无法提供相关数据而陷于被动。第四,绝大多数网站在网民协议中明确告知,用户注册产生的账号所有权归网站所有,用户只有专属使用权。这样一来,用户生成账号容易,注销账号也就必须得到网站的许可才行。正是因为以上四大原因,绝大多数的网站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
其实,网站拒绝提供注销账号的做法是错误的,不仅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而且对网站自己也是非常不利的。
首先,账号并非独立于用户,而是用户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可见,网络账号注册的所有信息均属于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之内。个人信息与网络账号之间的关系,如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房与地关系一样,“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二者不可分离。个人信息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属于绝对权和对世权,用户才是个人信息权的所有权人。用户通过个人信息注册产生的账号,所有权当然属于用户本人,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注销权也就成了用户的法定权利。
其次,账号的被遗忘权是互联网时代用户的核心权利。被遗忘权最早产生于欧盟法院对谷歌的判决,判令搜索引擎有义务删除那些与用户身份信息“不相关”“已过时”的链接。欧盟法院的判决是在1995年《欧洲信息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作出的,确立被遗忘权主要根源于欧盟法院对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的扩张解释。欧盟的这个判例对我国司法实践影响不大,在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我国第一起被遗忘权的判例中,搜索引擎完胜的结果再次证明欧盟确立的被遗忘权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甚微。(www.daowen.com)
不过,2017年《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后,确立了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被遗忘权。《网络安全法》第43条将用户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正式在立法层面交还到用户手中。该法规定,用户对网站违法违规或超出约定使用自己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删除。这样一来,依据《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原则,用户要求删除自己账号关联的个人信息也就于法有据。有人说,用户确实有删除自己隐私信息的权利,但这与账户是两回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网信办“账号十条”等相关法规,用户接受网络服务必须实名认证,一旦用户删除了自己的身份信息,账号也就不能独立存在,就应该被依法注销,这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是一样的。
再次,用户作为消费者拥有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网站之所以能够阻止用户注销账户,重要根源在于网站提供的网民协议,其中大都有对账户权利归属的约定,即用户仅拥有专属使用权,账号所有权归属网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网站作为格式条款制定者在最终解释权问题上不占优势,网民协议确立的账号归属问题,在用户权益领域是没有效力的。用户在选择服务时,网站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在缺乏网站与用户充分合意的基础上形成的账号归属权,属于“霸王条款”而归于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用户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用户当然可以“用脚投票”,网站不能设置任何门槛“强制”用户“留住”。
最后,赋予用户注销账号的权利对网站发展也是一件好事。正是因为“僵尸”账号的广泛存在,市场在衡量网站价值时早就采用“活跃度”来衡量,用户绝对数量标准早已过时。大量的“僵尸”账号的存在本身就有巨大风险,网站需要花费大量成本用在没用的地方。至于网站避免的诉累,在网安法中早已明确规定,相关日志保存不得少于6个月,早一天注销账户,相关保存工作也就早一天结束,超过法定保存日期的资料,网站没有法定保存义务。可见,注销账户功能不仅不会成为所谓的“诉累”,反倒可能变成网站“解脱”的工具。再说,很多用户注册都是在“账号十条”和《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前,那时候还没有全面施行网络实名制,严格按照法律来讲,这些没有实名认证的用户本身就应该注销,不然,网站将面临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各种法律责任。
同时,在隐私权勃兴的当今社会,立法不断完备,用户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若网站坚持不予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非常有可能变为下一个“被遗忘权”的被告。因此,强扭的瓜不甜,早已成为“鸡肋”的僵尸用户,网站还是应该当断则断,不然,反倒可能反受其乱了。
前段时间,国家四部委对我国互联网市场十大网站隐私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评估,要求网站应当提供用户在线注销渠道。后经媒体调查,注销账号在实践中履行非常不好。网站要么设置非常繁琐的注销程序,要么根本没有设置相关渠道。当被问到为何注销账号如此之难时,大多数网站的回答都是为“用户安全着想”。这显然是网站“顾左右而言他”的回避,有意在拖延法定的义务。试想一下,注销账户的风险应该不会大过注册账号的风险,也不会大过网络支付和在线认证的风险,显而易见,网站以“为用户着想”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
在注销账号方面,我国既不缺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不缺保障安全的技术手段,缺的就是真正夯实依法办网的理念和有道德良心的网站。对于个别网站拒绝提供注销账号服务的情况,网信办、工信部和消协组织应该尽早站出来为用户“撑腰”。也许,是时候提起一场公益诉讼,或是再发起一次“被遗忘权”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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