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网络技术问世以来就一直是把“双刃剑”,特别是自媒体兴起的当下,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来网上曝光成都“路怒族”视频后,很多网络“无德者”开始了对受害女司机的“人肉搜索”,并附加大量严重侵犯合法人格权的信息。这不仅违背了善良社会公德,而且已经触犯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尽管我国对网络侵权的规定已经非常详细,但是面对“人肉搜索”等大规模侵权情况,仍遭遇到“法不责众”的执法和司法困境。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就成为网络法治化的“抓手”所在。
首先,法律应加大对始作俑者的处罚力度。大规模侵权中,可以区分出哪些是属于主观恶意比较大,对侵权信息发布和流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侵权人,主要包括:最初发帖人、违法转载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账号,以及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的“网络公关公司”或“水军”推手。从现有实践上看,几乎每一起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背后都存在利用他人关注,以抓取“眼球”方式进行营销的商业团队。这些“损人利己”的所谓网络营销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和商业道德伦理,需要法律严惩。
其次,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社会责任。基于网络技术的中立性,法律对网站作为服务提供者时予以一定的责任豁免,这就是所谓的“避风港规则”。我国侵权法将此规定在第36条第2款中。网站只有在受害人有效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侵权责任。在该事件中,受害人可以按照避风港规则,先向存留自己侵权信息的网站提出删除通知,如果网站没有及时删除的话,就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连带责任承担者。实践中,大量存在不法网站滥用避风港规则的情况。例如,对侵权信息先以虚拟个人账号方式上传网站,然后再以P2P方式加以传播,这种行为可能导致避风港规则成为网络侵权的帮凶。(www.daowen.com)
所以,法律应该强调网站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加强“红旗规则”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对于经过网站人工或自动审核程序的信息、网络“发烧帖”,以及网站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都属于红旗规则适用范围。值得一提的是“发烧帖”,就是在短时间内浏览量“暴增”的热门帖,这些被网民“点红”的信息,客观上需要网站管理者进行必要的审核。这样立法目的在于,减少网络侵权的社会危害性,督促网站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该事件中,人肉搜索的侵权信息多来自网络论坛中,如果出现“发烧帖”,而网站却“置若罔闻”的话,受害人就可以直接按照“红旗规则”追究网站责任。
再次,强化转载者责任承担。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将转载者的“社会影响力”作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判定标准。拥有大量粉丝的“大号”“大V”和“公号”,他们因社会的普遍关注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当然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最后,依法治网与以德治网应有机结合。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网络空间的文明并非仅依靠法律,更多依靠的是网民自律和道德遵守。以德治网不能仅停留在口头,更应以“自律公约”等形式制度化,长效化。以德治网需要更多的结合网络诚信建设,加快网络征信制度和网络实名制建设步伐。也许,只有将信用与社会更紧密的结合,才能真正减少网络暴力的出现,才能达到“让网络清朗起来”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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