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肉搜索的反向思考探究

人肉搜索的反向思考探究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网络反腐、网络打拐、网络寻人已经成为人肉搜索的标志性事件,尤其是与社会舆论监督相关的网络反腐,更是将人肉搜索效果发挥到了极致。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的公民人肉搜索,则不能豁免搜索者的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的反向思考探究

福州曾发生一起男子街头对老人施暴事件,施暴视频被路人上传至网络后引起社会极大愤慨。数日后,有微博对所谓“施暴者”小张的电话号码、微信号、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了曝光。当记者采访到被曝光者进行调查后才发现,原来是一起张冠李戴的乌龙事件。

这起由人肉搜索引发的乌龙事件对无辜被曝光者造成了极大生活困扰,严重侵害了小张的隐私权名誉权、生活安宁权等合法权益。该事件再次证明,人肉搜索需要有法律底线,在自媒体发达的当下,是时候将人肉搜索写进法律之中了。

从传播法角度看,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现代网络传播现象是一把双刃剑,属于公众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的范围。被搜索者或是特殊事件中的焦点人物,或是公众人物,抑或是具有公共利益影响之人。搜索行为的出发点在于满足公众知情权,合法性在于满足公众的表达权。近年来,网络反腐、网络打拐、网络寻人已经成为人肉搜索的标志性事件,尤其是与社会舆论监督相关的网络反腐,更是将人肉搜索效果发挥到了极致。不过,如影随形由人肉搜索产生的负面效果也屡屡出现,既有国内外不雅视频主角被曝光后多寻短见,也有本次事件中无辜被乌龙曝光者生活造成极大困扰。

近年来,我国司法对人肉搜索引发的判例层出不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有着“人肉搜索第一案”之称的“王非名誉权纠纷案”。该案原告系因婚外情导致配偶自杀,是典型的道德失德者,不过,判决却支持了该失德者被人肉搜索后,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诉求。在当时此判例影响极大,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包括失德者在内的所有人合法权益都不得受到人肉搜索不法侵害;二是除人肉搜索的始作俑者——直接侵权人外,网站也可以成为人肉搜索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可惜的是,由于当时《侵权责任法》尚未颁布,隐私权尚不是民事请求权基础,所以,“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案由是名誉权纠纷,而非隐私权纠纷。如果该案放到隐私权被正式写入我国侵权法后,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隐私权案件。

从民事法律角度看,人肉搜索是对公民隐私权的直接侵害,对名誉权、人格尊严和生活安宁权的间接侵害。显然,这与传播法角度的看法是不尽相同的,这也体现在人肉搜索的比较法之中。以美国为例,因网络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事件为数不少,却很难形成对直接侵权人或间接侵权人的有效诉讼,根源在于美国法院更愿意将人肉搜索认为是表达自由的权利,而非单纯民事侵权案件。被搜索者要么具备公众人物身份,要么就是被卷入了公众事件之中,美国法院倾向于衡平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在两个利益面前,经常会更倾向于前者的保护。目前,美国法院对人肉搜索侵权“暧昧”态度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出于对“多数人暴政”的担忧,该国司法已经逐渐修正对公众知情权过度保护的错误。

欧洲人权法院对人肉搜索的态度与美国司法截然不同,前者更愿意相信只有在强调人格尊严和个体权利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行使正当的表达自由和公众知情权。联合国制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也将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作为公民行使表达自由的界限。如果公众表达自由或知情权建立在肆意践踏个体的合法权益之上,那么,这种权利就不是自由,而是“多数人的暴政”。

可见,多数人的权利——知情权和表达权,与少数人的权利——隐私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若要做到二者趋利避害,相得益彰,就需要从完善立法上入手。(www.daowen.com)

现阶段我国涉及人肉搜索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领域,隐私权虽然正式写进了侵权法,不过,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尽管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定》《刑法》《侵权责任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修法过程中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其中,不过,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大都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适用规范。同时,我国因《大众传播法》等法律缺位,法院无法在衡量人肉搜索行为时更多考虑公共利益关系。这都使得我国网络存在的人肉搜索现象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正在起草过程中,与人肉搜索相关的个人信息等隐私权法律规制有望写入其中。以民法的扩张解释涵盖公法立法不足是“私法公法化”的主要体现方式,以民事侵权法立法形式解决兼有公法和私法“双重身份”的人肉搜索不失为一个权宜之法。在这部司法解释立法时,可将人肉搜索现象考虑进去,应着重明确两点立法:

第一,明确公共利益可以作为人肉搜索的合法来源。对网络追逃、网络反腐、网络打拐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人肉搜索行为,即使对被搜索者人身造成一定损害,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也应对搜索行为给予法律豁免。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的公民人肉搜索,则不能豁免搜索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尊重被搜索者的被遗忘权。被卷入公共事件的人不可避免地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可能成为被搜索的对象。法律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体权利。网站须尊重被搜索者提出撤销相关信息的要求,拒不撤销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被遗忘权不仅是被搜索者的权利,而且也是搜索者和网络等媒体的义务。

至于这起乌龙的人肉搜索事件,被搜索者小张并非真正的当事人,他的名誉权、隐私权都因人肉搜索受到严重侵害,当然拥有向网站主张删除相关信息的权利,其他转载媒体也应充分尊重无辜受害者的被遗忘权。当然,作为这起乌龙事件的受害人,小张也拥有向捏造者主张民事侵权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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