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侵害人格权与诉前禁令制度

网络侵害人格权与诉前禁令制度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前禁令制度适用的核心前提是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同时,从维权成本来看,诉前禁令制度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可执行的担保,这对于网络侵权当事人来说非常繁琐,复杂的程序和苛刻的责任承担使得诉前禁令制度缺乏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适用的土壤。因此,诉前禁令制度不应该进入网络侵害人格权之中。

网络侵害人格权与诉前禁令制度

2013年5月,北京海淀法院对孔庆东在微博对他人“爆粗口”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孔庆东败诉,他将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赔礼道歉在内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与传统名誉权侵权案件相比,网络侵权的扩散程度更快,转发和转载的频率也远超后者,显而易见,网络侵权的损害程度和影响程度更大。因此,有法官提出在网络侵权领域应该适用“诉前禁令”制度,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诉前禁令制度起源于英美法,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领域,一般是指在一些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前责令被告停止相关行为,以免被告损毁证据,或者避免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诉前禁令制度适用的核心前提是不能违反公共利益。

在网络侵权中,以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件居多,这与侵害以财产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有着本质不同:前者以表达和言论为主,后者以提供非法资源为主。因言获罪或表达侵权的判定标准,不仅要结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系列人格权和侵权构成要件考虑,而且还应考察是否属于表达自由合理范畴。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新闻法》,所以对表达自由的界限问题没有具体可执行的标准,对待此类案件,法官需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法理和公共利益进行综合判断,这与“非此即彼”的知识产权案件明显不同。比如,公众人物对批评要有一定程度的“耐受力”,公众知情权需要合理保障,文艺批评可以比一般评论更加“刻薄”等。(www.daowen.com)

如果“诉前禁令”进入到网络侵权领域,这无疑会对网络表达造成不利影响。若允许法官尚未审理案件缘由之前,就依照所谓“禁令”要求网站或网民采取措施,那么,现在的网络反腐,网络批评将不复存在。“房叔”和“表哥”们大可在不利言论刚出来的时候,就立即申请本地法院禁令,试想一下,凭借他们在本地的人脉和实力,申请禁令可谓操纵自如。

虽然,诉前禁令不进到网络侵权领域可能会使一些个体权利暂时受到侵害,不过,这与更好的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保障网络表达自由来说,也是可以忍受的。绝大多数网站已经为被侵权人提供了24小时的“维权服务”,包括在线举报,在线申诉等。比如,新浪微博社区已经成立了社区管理团队,该团队既包括多达数千的网络志愿者,又包括24小时值班的全职人员。目前新浪社区委员会自成立一年多以来,已经在线解决了高达4万多起的网络侵权纠纷,这种“网络纠纷网络解决”的运行机制,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表达自由,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个别网民权利的伤害,这远比诉前禁令更为有效。

同时,从维权成本来看,诉前禁令制度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可执行的担保,这对于网络侵权当事人来说非常繁琐,复杂的程序和苛刻的责任承担使得诉前禁令制度缺乏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适用的土壤。因此,诉前禁令制度不应该进入网络侵害人格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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