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民表达权的基础:请求权提供方

网民表达权的基础:请求权提供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这种看似民事法律的规定,实际却起到维护宪法权利的效果,客观上对维护网络表达自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表达权并无具体的请求权基础,曾多次出现过网民以“舆论监督”为案由向法院起诉,结果被依法驳回的案例。司法解释出台后,基本解决了网络表达权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将《宪法》“空中楼阁”的权利“落地生根”,真正变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体权利。

网民表达权的基础:请求权提供方

司法解释对因“错误通知”导致网民表达被删除的情况,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错误通知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网站也有恢复被错误删除信息的义务。一旦网络表达信息被他人以“通知”的形式要求网站删除,表达者就有权要求网站提供具体的“通知内容”,并可依此向错误通知人提起诉讼,网站有义务向法院提供错误通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经法院审理后,如果确实删除存在错误,网站就应立即恢复被不当删除的信息,错误通知者也要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这种看似民事法律的规定,实际却起到维护宪法权利的效果,客观上对维护网络表达自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网站再也不能利用“莫须有”的名目随意删除网民的合法表达;另一方面,也强化了“网络反腐”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合法表达。同时,在客观上对遏制“网络公关”“网络水军”的不法活动起到关键性作用。(www.daowen.com)

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表达权并无具体的请求权基础,曾多次出现过网民以“舆论监督”为案由向法院起诉,结果被依法驳回的案例。网民对网站滥用删除权的追责,也只能通过违约责任主张。司法解释出台后,基本解决了网络表达权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将《宪法》“空中楼阁”的权利“落地生根”,真正变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体权利。这无疑是中国司法的一大进步,法益影响远远超过网络侵权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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