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先责任主要指的是平台需要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依法进行资质审核;事后责任主要指的是依据消保法第44条规定的责任分担问题。分享经济模式下平台责任的异化难点还在于事后责任。若仅按照消保法第44条的规定,除非是平台明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存在,或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的,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分享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传统互联网平台责任,主要是由两大方面构成:一是平台事先责任,二是平台事后责任。事先责任主要指的是平台需要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依法进行资质审核;事后责任主要指的是依据消保法第44条规定的责任分担问题。
分享经济模式下,在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主体发生了变化,更多的出现了自然人主体,法人或商户的主体逐渐减少。从经济现象分析看,分享经济的意愿经济成分比较明显,消费者意愿和个性化服务的追求,必然导致自然人为主的经营主体越来越多。2014年工商总局出台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将自然人也作为网络交易的主体,这就为意愿经济和分享经济铺平了法律资格道路。但也直接影响到了平台事先责任中对经营商家主体资格审核范围——由工商登记审核,拓展到对自然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审核。实践中,广泛存在“多号一人”和“一人多号”的情况,经常出现一个团队以自然人的身份经营一个平台账号,或者一个自然人经营多个相关账号的情形。此时,平台应严格遵照国家网信办关于“账号十条”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注册信息和实名认证机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账号,或与违法行为产生关联的账号应及时予以封停。(www.daowen.com)
分享经济模式下平台责任的异化难点还在于事后责任。若仅按照消保法第44条的规定,除非是平台明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存在,或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的,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分享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不利的。这是因为,自然人商家的赔偿能力相对有限,对于大规模侵权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往往不能做到有效赔付。因此,分享经济模式下的平台责任就发生了异化——强制商业保险就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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