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苹果公司总裁库克以公开信的形式,正式拒绝了美国法院“配合FBI解锁”恐怖袭击者手机的要求,并称美国政府的要求让人“不寒而栗”,创建“后门”的是一个“危险的先例”。
从法律上讲,拒绝法院和联邦调查局的要求,在美国是一种非常冒险的行为,可能涉嫌藐视法庭罪。因此,库克与政府公开“叫板”的事件一出,立即引起世界范围内苹果粉的热捧,毕竟,有胆量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还真不多见。
库克拒绝的理由很明确,就是要尊重用户的隐私权,“用户手机里的东西与公司无关”。隐私权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比较复杂,既是宪法上的权力,也是民法上的权利。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隐私权在人格权体系中属于“一般人格权”,也就是其他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利”,像名誉权、肖像权等都受到隐私权的限制和约束。美国的隐私权以人格自由为基础,从公民持枪的权利,到版权的权利,在历史上也都或多或少有隐私权的影子。一般认为,美国隐私权是保障公民自由的一种基础性手段,所以,库克在公开信的结尾处,也特别强调了创建后门是对“自由”的侵害。
必须指出,任何国家的自由都是相对的,若自由没有界限,就无法处理个体之间自由“对撞”的问题,也没有办法协调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问题。9·11事件是一个分水岭,美国政府应对本土反恐压力增大,恐怖袭击使得所有民众都处于不安全状态,特别是在近年恐怖袭击事后的调查中,发现恐怖组织利用加密手机和互联网宣传、培训和指令袭击后,美国法院和政府将国家安全利益放到个人隐私权利之上。9·11事件之后美国出台的以《爱国者法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法案中,都强化了政府对信息的采集使用权利。这种事态的发展,到了“棱镜门”被曝光后,才得到全世界的关注。尽管世界各国对美国的做法非常反感,但对反恐效果来看,确实阻断了很多针对美国和欧洲本土的袭击行为。
这就出现了权利上的矛盾,一方面是民众的隐私权利,另一方面是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二者孰轻孰重,相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待这些问题,各国政府也一直在讨论。早在2006年,欧洲曾想出台一部要求互联网等通讯公司长期保存用户通讯数据的法规,但最终因涉嫌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被欧盟法院判定无效。
不过,在巴黎发生恐怖袭击后,各国政府重新开始检讨,互联网的隐私政策已经让恐怖分子如入无人之境,即便是近在眼前的袭击信息,也因调查部门无法攻破加密通讯信息无功而返。这种眼睁睁地看着恐怖袭击一次又一次发生的悲剧,让包括美国、欧盟、澳洲和亚洲的政府开始反思过于保守的隐私政策。据统计,发生在9·11事件之后的美国本土枪击案,至少有42起被证明是恐怖袭击,这些袭击并非是一时兴起,而是恐怖组织长期通过互联网、移动手机等加密信息对美国本土公民进行宣传、培训和指导,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恐怖信息传播,最终由于网络公司的拒绝配合,导致悲剧发生。
从这个角度讲,个体权利与国家安全孰轻孰重,已经一目了然。在巴黎恐怖袭击和圣伯纳迪诺枪击案之后,英国首相卡梅伦多次公开表示要求互联网公司承担反恐义务,去除加密系统。美国总统奥巴马也开始改变“不会对互联网公司施压”的态度。所以,这才出现了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必须配合调查”的一幕。(www.daowen.com)
其实,美国法院的这个判决与联邦调查局的“后门”要求不是一回事。配合调查是一种法定义务,特别是对反恐案件而言,恐怖袭击者手机的信息很可能会涉及大量预谋或其他组织,若不及时发现,恐怖袭击就不会得到有效阻止。不管是从人权保护方面,还是司法责任方面,或是公共利益方面,苹果都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库克而言,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表演”,直接后果可能导致恐怖袭击者的有恃无恐。不知道当恐怖组织成员继续利用苹果产品传播恐怖信息、引爆炸弹、发起袭击指令时,当生灵涂炭的悲剧反复重演时,库克将是什么心情?这并非是捍卫人格自由,而是在间接犯罪。特别是,在明知是恐怖分子的手机而拒绝配合调查时,果粉的狂欢也掩盖不住苹果公司的过失。
换个角度看,苹果系统也绝非像其声称的那样牢不可破,ICLOUD漏洞门、IOS所谓为“诊断服务”准备的“门”、MAC的漏洞门等都曾或多或少地存在隐患问题。一年多以前的苹果云的“艳照门”事件就将这些问题直接曝光于社会。
特别是2014年法国的一个科学家兼黑客发现了苹果移动客户端IOS系统中存在多个“未经披露的后门”,苹果公司否认这些“后门”是给情报部门使用的,而是进行“诊断服务”使用。可见,苹果系统后门并非没有,只不过掌握者身份不同而已。
若以上这些情况属实,请允许我稍微假设一下,库克的公开信和言论,是否存在为苹果公司2014年IOS系统曝光的后门“擦屁股”嫌疑呢?那时有人提出过,苹果这样做可能是为情报部门服务,若与棱镜门相提并论的话,就会让苹果失去大量粉丝,一下子搞得苹果百口难辩。现在,法院的判决一出,库克当即公开高调反驳,这是否是一出双簧?是否是美国政府与苹果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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