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公关公司的七大违法特点及优化措施

网络公关公司的七大违法特点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民办”的版主因为拥有可以直接删帖的权利而最容易受到网络公关公司的“公关”。

网络公关公司的七大违法特点及优化措施

2012年,北京警方曾成立专案组对涉嫌“有偿删帖”的数家网络公司员工进行立案侦查,这一事件不仅再次揭示出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实际上就是滋生网络腐败的温床,而且也引发了公众的困惑,“删帖”行为本身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法律应该如何约束。

首先,我们先对删帖行为本身性质进行考察。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当权利人发现网络侵权信息时,可以向网站提出删帖“通知”,网站应该及时采取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网站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可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站对侵权帖子的删除行为既属于一种法律赋予的义务,同时也是网站避免自己承担责任的一种措施。此外,网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些诸如宣扬暴力、淫秽、虚假信息等的非法信息也有主动删帖的权力,这是网站自我管理的一种体现。可见,网站删帖有两种渠道,一是依网民申请的被动删除,二是依法管理的主动删除。

既然删帖已有法定的程序,那么为什么还会催生出专门经营“有偿删帖”的网络公关公司呢?这多多少少与现阶段我国网络立法缺少相关具体规定有关。《侵权责任法》对网络删帖的规定仅是原则性的,既没有明确网站删帖的具体审查标准和审查期限,也没有规定对网站违规删帖的惩罚措施,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这些网络公关公司与网站个别人员勾结,利用信息相关者担心网络传播扩大的心态,或者不熟悉删帖渠道和程序等原因,通过省缺删帖举证、减少审核期限、扩大删帖范围、甚至发布不实信息等方式非法牟利。所以,如果从网络管理角度杜绝“网络腐败”行为,那么,网站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障删帖通知渠道畅通;第二,减少删除帖子审核期限;第三,简化删除举证责任。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却可能不尽人意,过多简化删帖程序将会产生对其他网民表达自由的限制,这无疑使网站进入两难境地:一面是要保障网民知情权,尽量减少删除信息,一面又要与网络公关公司的“公关行为”做竞争,加大删除效率。因此,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网站如何平衡这二者关系确实是个问题。

我们换一个角度分析可能会更明晰,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新闻法》来保障网民的表达自由和知情权,这也造成了非法删帖事后很难被追责的法律现实。就本案来说,公安机立案案由是涉嫌“非国家工作机关受贿罪”,如果本案涉案人员在没有收取财物的前提下删帖的话,可能穷尽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也很难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所以,这个案子给我们提了醒,也许只有真正出台一部可以全面保障网络表达的法律才是最终解决之道。(www.daowen.com)

至于那些网络公关公司,实在是现阶段网络时代中催生出来的一个“无孔不入”的“怪胎”,他们所谓的“公关”行为不仅侵害了网民表达权和知情权,而且还侵害了网站本身的公信力。涉案的“百度贴吧”本身是一个深受网民喜爱的话题性论坛,管理贴吧的版主多为热心网民而非百度公司员工。这些“民办”的版主因为拥有可以直接删帖的权利而最容易受到网络公关公司的“公关”。这也是本案凸现出来的又一个重要问题,是时候对这些网站“非在编”管理人员加强管理了。一方面,网站应强调版主的自律规范,保证网民向网站监督和投诉渠道的畅通,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广版主实名制,以保障权利人和网站的事后追偿权利。

我们必须知道,那些“网络公关”侵害的不仅是某个网民的个体权利,也不仅是影响单个网站的公信力问题,而是在试图摧毁整个社会对网络信息的信任,侵害的是全体网民知情权与表达自由,所以,真正杜绝“网络贿赂”和“网络腐败”的手段并不仅在针对一两个典型案例,而更多地在于从制度上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和自律体系。只有在国家法律的外部健全,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和网民自律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真正杜绝“网络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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