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谣言受害者应积极应对

网络谣言受害者应积极应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网络谣言受害人维权应该得到相关机构必要支持。所以,网络谣言受害者只能通过自己的“挺身而出”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通知和侵权提示”,以避免谣言进一步扩散;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在公权力的协助下完成制裁始作俑者的步骤。

网络谣言受害者应积极应对

从网络谣言侵害的对象看,可以分为侵害公共和社会利益的谣言,以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谣言。前者受侵害的是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由公权力部门代表国家追究造谣者责任;后者受侵害的是公民人格权,应由公民自己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依照法律程序追究造谣者责任。

从目前我国网络谣言治理现状分析,与公权力积极主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相比,网络谣言的公民受害者却似乎仍处于被动维权状态。绝大多数公民在自己权利被网络谣言侵害之后,怠于行使权利,“坐等”公权力介入后再进行“被动”维权。这与谣言受害者缺乏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是分不开的。

首先,网络谣言受害人应该向谁来主张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安部门都对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依据“网民协议”和《侵权责任法》,按照受害人的“通知和侵权提示”,对谣言采取包括删除、断开链接和屏蔽信息的措施。公安部门则是依照受害人报案程序,依法对传谣者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对构成犯罪的,将会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可见,对侵害公民个人的网络谣言,公安机关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能在受害人自己依法采取“举报”“通知”后才能介入。因此,网络谣言受害者应该在谣言扩散之前“挺身而出”,自己来启动对造谣者的调查程序。(www.daowen.com)

其次,网络谣言受害人维权应该得到相关机构必要支持。实践中大量存在因受害人无法自行判断造谣者真实身份导致无法立案的情形。按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应受到最高级别的保护,任何人、组织和机关都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所以,造谣者常常会利用虚拟身份为掩护进行造谣活动,对此,公民个人缺乏确认其真实身份的能力,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即便是公权力也不能随便“揭开虚拟人的面纱”。

揭穿造谣者真实身份往往是涉及谣言侵权立案的关键所在。受害人应该保存侵权证据,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要求其尽快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受害人通知后,应在初步核实后,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或屏蔽等必要措施,但不得非法向他人披露包括造谣者在内的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进行侦查取证。在对造谣嫌疑人取证过程中,要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正当性基本原则,不得扩大对个人信息的调查范围,并不得在法院最终定罪前对外公布涉及公民隐私的任何信息。

所以,网络谣言受害者只能通过自己的“挺身而出”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通知和侵权提示”,以避免谣言进一步扩散;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在公权力的协助下完成制裁始作俑者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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